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农业主管部门职能调整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8-25 12:20
本文关键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农业主管部门职能调整的思考
更多相关文章: 农业主管部门 种子法 种子管理工作 种子生产经营 种业发展 种子执法 市场作用 标准样品 检测机构 市场准入
【摘要】:正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6年1月正式实施。这次修法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三放":一是放品种准入渠道,二是放市场准入要求,三是放行政权。现谈一谈《种子法》对农业主管部门职能调整的认识及对北京市种子管理工作的建议。1《种子法》对农业主管部门职能调整的认识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的精
【作者单位】: 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关键词】: 农业主管部门;种子法;种子管理工作;种子生产经营;种业发展;种子执法;市场作用;标准样品;检测机构;市场准入;
【分类号】:D922.4
【正文快照】: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6年1月正式实施。这次修法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三放”:一是放品种准入渠道,二是放市场准入要求,三是放行政权。现谈一谈《种子法》对农业主管部门职能调整的认识及对北京市种子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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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3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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