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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未成立时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04 20:41

  本文关键词:劳务派遣单位未成立时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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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案情简介■申请人称于2010年5月经老乡介绍到天津某公司工作。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申请人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后来知晓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济宁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并据此将该用人单位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称,在职期间一直是由天津某公司支付工资,工作服上面标有该公司的字样。被申请人(济宁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于2011年5月17日成立,确与天津某公司订立过两份劳务派遣协议书,期限分别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及2015年
【作者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服务;被申请人;在职期间;日及;必备条款;用人单位;
【分类号】:D922.5;D920.5
【正文快照】: 案情简介■申请人称于2010年5月经老乡介绍到天津某公司工作。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申请人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后来知晓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济宁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并据此将该用人单位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称,在职期间一直是由天津某公司支付工资,

本文编号:79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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