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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合法要件

发布时间:2017-09-14 00:38

  本文关键词:论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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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依赖增强,立法应当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利用,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采取疏导、而非严格禁止的立法态度。社会对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需求不同,商业利用的合法要件则不同。对于同时满足间接、社会性强及非敏感的个人信息,则在信息主体明确拒绝之前、在法律限定目的范围内直接利用,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充分利用。直接个人信息、个体性强或敏感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联系更为紧密,应当征得信息主体的积极同意,且在同意的目的范围内利用,以保障信息主体的信息控制权。
【作者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个人信息 商业利用 合法要件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课题“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法律研究”(DL13BC01)
【分类号】:D922.16
【正文快照】: 目前,关于个人信息商业利用法律问题研究的文献还很少,多是对人格标识商业利用问题进行研究,没有结合个人信息本身经济属性展开不同于一般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研究。 笔者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结合当前信息利用的实践状况,主张从个人信息的客体出发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设置不

本文编号:846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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