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9 08:10

  本文关键词: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立法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墓地使用权 经营性墓地 墓地使用权主体 墓地流转


【摘要】:“逝者为大”千百年来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情感理念,“入土为安”则一直都是我国民众对待逝者的情感方式,这两者也是中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法律制定的较为落后,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将墓地作为牟利工具的现象已经较为严重,而近些年来各地纷纷出现“墓地到期”现象,将我国的墓地问题又一次推进了民众的视线当中。我国的墓地(1)性质从物权中所有权的角度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公益性的墓地,另外一种则是经营性的墓地。而本文将在墓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探讨经营性墓地的性质及相关的物权方面的立法问题。在我国关于墓地使用权性质的界定、墓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主体)、墓地使用权时间的长短(期限)、墓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继续使用抑或转让以及墓地使用权如何终止等问题上也引起了我国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普通民众的讨论,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由于我国现今法律对于墓地使用权制度规定的不完善这一现状所引发并展开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简单的阐述了关于“墓地使用权”目前立法制度的现状并就此提出了目前立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墓地使用权目前并不是我国法律上的用语,我们对墓地使用权并没有加以明确,“墓地使用权”目前仅是理论学界的学者们对墓地使用的问题研究时所暂用的词语。我国墓地在使用上可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两种,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经营性墓地,并且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及终止方面提出了相关的问题。本文第二部分笔者简要阐述了关于墓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以及对目前学界中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不同的几种理解,概述了现有的理论上对墓地使用权性质的其他学说和看法。总的归结起来有下列四种:一种是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当成“特许用益物权”来看待;另一种是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看作是债权关系中的租赁合同;还有一种学说则将墓地使用权当成合同中无名合同的一种来理解,即无名物权;最后一种则认为可以将墓地使用权理解成国家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笔者对前面四种理解方式做了粗浅的思考和研究,认为几种说法都有道理却又都有不妥之处,因此在本部分最后,笔者建议,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看作成一种可以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并列的一种新的用益物权。本文第三部分笔者分情形考虑了墓地使用权的各个物权主体,并对其做出了简单的分析。分析过后认为丧主才算的上为使用权最直接的权利人至于建墓方只是间接拥有权利,本文中,对于墓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笔者在总结了现有的理论上对墓地使用权性质的其他学说和看法后认为,必须在原则上禁止墓地使用权转让,特殊情况除外,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第四部分针对目前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建议。笔者认为推进墓地应于社会引导相结合,也简要陈述了社会引导的方式及作用,针对如何完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如何流转以及终止的因素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及建议,最后通过简要叙述我国九部委关于推进我国环保殡葬新出台的意见及各地区新发布的条例,再次强调尽快颁布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的重要性,此意见出台表明我国已经开始加大对墓地土地资源方面问题的关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更应尽快颁布实施相应的立法规定,由此来完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方面的法律空白。
【关键词】:墓地使用权 经营性墓地 墓地使用权主体 墓地流转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182;D923.2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4
  • (一)选题意义10-11
  • (二)文献综述11
  • (三)创新之处11-14
  • 一、墓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14-24
  • (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界定14-15
  • 1.墓地使用权的概念14
  • 2.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的区别14-15
  • (二)墓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15-19
  • 1.墓地使用权的概念以及类别15-16
  • 2.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其所需要的条件16-17
  • 3.墓地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17-19
  • (三)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9-24
  • 1.经营性墓地墓主使用权的取得存在的问题19-20
  • 2.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公示方面所存在的问题20-21
  • 3.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及费用不明确21-22
  • 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流转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22-23
  • 5.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终止因素不明确23-24
  • 二、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的分析24-36
  • (一)墓地使用权“特许用益物权”说24-27
  • (二)墓地使用权“租赁关系”说27-30
  • (三)墓地使用权“无名物权”说30-31
  • (四)墓地使用权“用益物权”说31-33
  • (五)墓地使用权“新兴用益物权”说33-36
  • 三、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物权主体及流转36-40
  • (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物权主体36-37
  • 1.经营性墓地的所有权人36-37
  • 2.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人37
  • (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流转37-40
  • 四、完善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建议40-50
  • (一)明确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公示方式40-42
  • 1.确定墓地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40-41
  • 2.建立已有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政府补贴制度41-42
  • 3.建立墓地使用权登记对抗制度以弥补墓地公示方面的不足42
  • (二)完善墓地使用权期限制度的建议42-45
  • 1.需明确其使用期限43
  • 2.需完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通知制度43-44
  • 3.需加快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标准44-45
  • (三)完善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流转程序的问题45-48
  • 1.完善流转墓地使用权立法制度45-47
  • 2.完善墓地使用权殡葬方式的社会引导47-48
  • (四)明确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终止的因素48-50
  • 1.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被征收48
  • 2.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48-49
  • 3.经营性墓地因购墓者要求墓地经营者回购49-50
  • 结论50-52
  • 参考文献52-56
  • 致谢56-58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58-59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翟羽艳;;俄罗斯物权立法的现代化进程[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6年06期

2 翟羽艳;;当代中国物权立法的观念误区及其克服[J];求是学刊;2007年03期

3 李玮;我国物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党政干部学刊;1999年08期

4 龙青林;曾东楼;;从一例港资企业投资失败看物权立法的紧迫性[J];中国经济快讯;2000年25期

5 黄宇;我国物权立法的缺陷及立法跟进管窥[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1期

6 左令;单学科视野的局限——物权立法漫笔之四[J];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11期

7 左令;政府干预与市场配置——物权立法漫笔之五[J];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12期

8 刘能;;我国正式启动物权立法[J];人民政坛;2002年06期

9 左令;;私权保障与民主政治——物权立法漫笔之六[J];中外房地产导报;2002年07期

10 吴志林;试论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杨琴;;试论物权立法应注意的问题[A];第三届贵州法学论坛文集[C];2001年

2 杨琴;;试论物权立法应注意的问题[A];贵州法学论坛第三届文集[C];2001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物权立法是公民权利的启蒙[N];东方早报;2007年

2 王利明;对物权立法中征收征用问题的再认识[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

3 唐俊;物权立法需实现理论与现实的谨慎跨越[N];法制日报;2006年

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师安宁;客观审视物权立法的成就与不足[N];人民法院报;2008年

5 ;公证制度应写入物权立法[N];人民日报;2005年

6 易继明;对物权立法的思考[N];学习时报;2005年

7 吴颖;土地物权立法有望提速[N];中国房地产报;2007年

8 邹声文 田雨;中国物权立法充分体现宪法原则[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

9 石方川;物权立法:意义更在立法外[N];中国信息报;2007年

10 邹声文 田雨;中国物权立法充分体现宪法原则[N];人民日报;2006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董峻志;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立法研究[D];河南大学;2016年

2 张弦;民国物权立法及其现代启示[D];南京师范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88049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88049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2b3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