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0 03:21
本文关键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污染场地 修复责任 污染者付费 重罚主义 修复责任社会化
【摘要】:污染场地是指因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使得一定范围的土壤无法发挥其土壤资源价值功能并直接或者间接危害人体健康和动植物正常生存的土地。土壤修复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承担的需对指定的区域的土壤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并与相关生态系统协调统一的第二性义务。土壤修复责任具有公法与社会法双重属性。在公法层面,修复责任为法定责任,依托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在社会法层面,修复责任主体具有延展性,需要社会集体共同参与。我国的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在规范层面,污染场地修复责任零散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位阶上低于法律,强制力不足,内容上不全面,忽视了对地下水的保护;在责任人层面,一方面,我国实行单一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无法在责任人不明时给予法律指引,另一方面,经营者变更的一律由承继者承担责任,给“无辜的人”带来新的不公;在执法力度上,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执法地位弱,执法力度不严,滋生了恶意修复行为;在社会化制度层面,各地政府正在探索“受益者付费”、专项基金、保险等多元化、市场化的资金收集制度,但相关责任人参与积极性不高,社会化制度尚未形成。美国《超级基金法》规定“污染者付费原则”,潜在责任人承担溯及既往、严格、连带责任,并设立了专项基金,虽然被各国广泛采纳,但导致了连环诉讼等问题,《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与棕地振兴法》在此基础上赋予州和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力,鼓励社会参与;英国实行阶梯追责制度,第一阶梯是污染者,第二阶梯是土地所有权人,鼓励私人提供修复资金;德国从联邦到各州几乎都制定了土壤保护的单独立法,法律体系完备;我国台湾地区实行土壤与地下水综合立法模式,采重罚主义,基金制度较美国更为完备。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污染场地修复责任立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追究修复责任的基础;“污染者付费原则”并非确定责任人的良药;主管部门对污染者实行重罚是有力保障;修复责任趋向于由社会分担。综合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的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第一,完善国家与地方层面的污染场地保护法律体系,以保护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的整体利益与公众健康;第二,建立污染者付费与受益者付费两大原则,对明确的污染者实行重罚,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采取社会法的解决思路,合理分配污染者、污染场地关系人、地方人民政府、承继者的责任,避免“无辜的人”受损,对历史污染场地采取特殊规定;第三,在公法层面,设立污染场地专项工作组、探索污染场地的区域化管理模式、建立全国性污染场地信息平台,以逐步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力;第四,在社会法层面,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制度,设立同行业基金制度,鼓励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参与。
【关键词】:污染场地 修复责任 污染者付费 重罚主义 修复责任社会化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68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2
- 引言12-13
- 第一章 污染场地修复及其修复责任13-22
- 一、污染场地修复责任13-18
- (一)污染场地的概念13-15
- (二)污染场地修复责任的概念15-16
- (三)污染场地修复责任的性质16-18
- 二、污染场地修复责任的理论基础18-22
- (一)生态学基础18-19
- (二)经济学基础19-21
- (三)法哲学基础21-22
- 第二章 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现状及问题22-31
- 一、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的法律体系与制度22-27
- (一)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的规范体系22-26
- (二)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实践26
- (三)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现状26-27
- 二、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27-31
- (一)污染场地修复责任追究缺乏法律刚性约束27-28
- (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被架空28-29
- (三)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失灵29-30
- (四)承担污染场地修复责任的资金来源渠道不畅30-31
- 第三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的借鉴31-45
- 一、美国31-35
- (一)美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法律体系31-32
- (二)美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32-35
- 二、英国35-37
- (一)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法律体系35
- (二)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35-37
- 三、德国37-38
- (一)德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法律体系37-38
- (二)德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38
- 四、我国台湾地区38-41
- (一)台湾地区污染场地修复责任法律体系38-39
- (二)台湾地区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39-41
- 五、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借鉴41-45
- (一)完备的法律体系41-42
- (二)明确的责任人42-43
- (三)统一的执法机关43
- (四)社会化的修复制度43-45
- 第四章 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45-53
- 一、完善污染场地保护法律体系45-47
- (一)推动国家与地方相关单行立法45-46
- (二)以保护环境整体利益为法的目的46
- (三)修复责任的法律溯及力问题46-47
- 二、重新界定付费原则以明确责任主体47-49
- (一)建立污染者付费与受益者付费两大原则47
- (二)确定各类修复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47-49
- (三)历史型污染场地的特殊责任制度49
- 三、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49-51
- (一)设立污染场地专项工作组50
- (二)实现污染场地区域化管理50
- (三)建立全国性污染场地信息平台50-51
- 四、探索修复责任的社会化分担制度51-53
- (一)建立多层次的融资制度51
- (二)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51-53
- 结论53-54
- 参考文献54-5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罗丽;;外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之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8年04期
2 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2008年03期
3 王欢欢;;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之探讨[J];法学评论;2013年04期
4 朱力;龙永红;;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的凸显与调控[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
5 蔡守秋;李建勋;;土壤污染防治法论纲[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3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 蓝虹;[N];中国环境报;2014年
,本文编号:88560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8856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