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研究
本文关键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环境司法专门化 审判模式 环境法庭 巡回法庭 跨区域管辖
【摘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环境纠纷的数量更是迅速增长。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有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环保行政部门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于环境纠纷本身具有潜伏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已经无法有效解决现存的环境纠纷,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迫切需要。为此,展开对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探索,实现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是有效解决各种环境纠纷的现实选择。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了将近三十年的探索,这三十年期间,从1989武汉市xZ口区法院环保法庭的不被批准设立,到目前300多家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立,这足以说明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出现都会伴随着诸多质疑,其发展道路也不可能一帆风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就说明了这一点,从一开始要不要进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到现在的如何进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这一过程曲折而漫长。不断创新探索,不断改革深化是我们进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所必须坚持的信念。我们必须在现有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基础之上,不断的发现问题并合理解决问题,才能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不断完善。实践当中,大部分地区已经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结合当地具体的环境状况,建立了专门的环境审判机关,比如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环保巡回法庭和环保合议庭等。并创设了适合自身发展的各项专门制度,如“三审合一”、指定管辖等。综合我国现阶段的整体司法状况,结合我国在环境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针对性的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意义上保证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稳步发展。本文一共有五个部分,首先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写作的背景、意义和本文创新所在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为下文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论述做铺垫。其次,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界定。通过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含义、特征的界定,指出环境司法专门化是以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为核心设立的一系列环境司法体制,进而对环境司法有一个整体上的理解,理清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思路。再次,介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实践中的发展状况和各省在实践中的典型范例,从全国第一家环境法庭的设立,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确立,回顾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我国实践中的发展历程,展现了各地对环境司法探索的积极性。并具体到典型的省份,如最早设立环保法庭的贵州省、创建“四审合一”审判模式的云南省等。在此基础上对于各省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进行总结,如审判模式的不统一、审判机构体系的不健全、管辖权的不确定、受案范围狭窄、相关法律依据不完备,相关程序不完善等。最后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和理论中的探讨,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对策,从环境利益的角度确立立案、审判——“二合一”的审判模式、设立以中级法院为核心的环境案件审判体系、将跨区域管辖和巡回法庭相结合,扩大受案范围、制定完备的法律依据、引入相关诉讼程序,如此,才可从根本上采用专门的司法救济途径解决我国的环境纠纷,进一步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前进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 审判模式 环境法庭 巡回法庭 跨区域管辖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68
【目录】:
- 摘要6-8
- ABSTRACT8-14
- 第1章 引言14-22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4-15
- 1.1.1 研究背景14
- 1.1.2 研究意义14-15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15-20
- 1.2.1 国内研究现状15-18
- 1.2.2 国外研究现状18-19
-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评价19-20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20-21
- 1.3.1 研究内容20
- 1.3.2 研究方法20-21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21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21-22
- 第2章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概述22-25
- 2.1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含义22-23
- 2.2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特征23-24
- 2.3 小结24-25
- 第3章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现状25-31
- 3.1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过程25-26
- 3.2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及实践中的典型范例26-30
- 3.2.1 贵州省27-28
- 3.2.2 云南省28-29
- 3.2.3 江苏省29-30
- 3.2.4 浙江省30
- 3.3 小结30-31
- 第4章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问题31-39
- 4.1 审判模式无统一标准31-33
- 4.1.1 理论上认识不一致31-32
- 4.1.2 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32-33
- 4.2 环境法庭设置不统一33-34
- 4.2.1 环境法庭设置的内在不统一33-34
- 4.2.2 环境法庭设置的外在不统一34
- 4.3 管辖权不确定34-36
- 4.3.1 理论上对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多种认识34-35
- 4.3.2 实践中各地区管辖权的确定各不相同35-36
- 4.4 受案范围狭窄36-37
- 4.5 相关诉讼程序不完善37
- 4.6 相关立法依据不完备37-38
- 4.7 小结38-39
- 第5章 环境司法专门化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39-48
- 5.1 确立立案、审判——“二合一”的审判模式39-41
- 5.1.1 确立“二合一”审判模式的理论依据39-40
- 5.1.2 确立“二合一”审判模式的现实要求40-41
- 5.2 建立体系健全的环境审判机构41-42
- 5.2.1 建立以中级法院为核心的环境案件审判体系41
- 5.2.2 统一各环境审判机构的名称41-42
- 5.3 将跨区域管辖与巡回法庭相结合42-44
- 5.3.1 确立跨区域管辖方式42
- 5.3.2 引入巡回法庭42-43
- 5.3.3 巡回法庭与管辖的相结合43-44
- 5.4 扩大受案范围44
- 5.5 完善相关程序制度44-45
- 5.5.1 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程序44-45
- 5.5.2 扩大调解程序的适用45
- 5.5.3 引入庭前审查程序45
- 5.6 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45-46
- 5.7 小结46-48
- 结论与展望48-50
- 1、结论48
- 2、展望48-50
- 参考文献50-54
- 致谢54-55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55-5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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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3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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