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与制度实现
发布时间:2017-09-30 05:24
本文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与制度实现
【摘要】:"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根源于行政权所具有的主动性与广泛性。各国为了更好地控制行政权,在行政程序中引进了听证制度。我国行政立法相对滞后,于1996年才首次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程序对实现行政公开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很好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但是,该法对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听证笔录无法从根本上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而也贬损了听证程序的制度价值。因此,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来看,赋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必然的立法选择。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将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一种是将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将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我国当采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为此需要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完善听证质证规则及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听证笔录 法律效力 案卷排他主义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媒体时代的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研究”(15SFB3005) 湖南省法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成果
【分类号】:D922.1
【正文快照】: 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及其法律效力(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界定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是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具有较大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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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一s,
本文编号:94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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