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
发布时间:2017-11-08 22:05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
【摘要】: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公开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是法定赔偿被大量适用的客观原因。立法的不完善使得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缺乏统一标准,且赔偿数额偏低。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说理和论证不充分等问题突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作为全部赔偿原则的一种计算方法,应以正义、效率、利益平衡为价值追求,辩证、理性的借鉴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明确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及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基准、计算标准和参考因素。一方面完善立法,为法官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提供合理的路径,抑制法官自由裁量中的任意和不确定;另一方面促进法官对判决数额的构成、依据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理。 为缓解法定赔偿的滥用、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对法定赔偿适用顺位的规定应当充分发挥法定赔偿的补充性功能。由于举证程序要求低、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必须在穷尽了其他计算方法仍然不能确定赔偿数额时才能适用。同时,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赔偿数额偏低问题,在通过其他计算方法可以部分确定的情况下,对于未确定部分综合各参考因素同时适用法定赔偿计算,这样既可以激发权利人举证的积极性,又可以为提高赔偿数额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应当由法律赋予权利人在遵循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顺位的前提下对适用法定赔偿的请求权,,而对于侵权人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除权利人同意外,应当对侵权人的请求加以限制,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当权利人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当保障侵权人的抗辩权。明确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适用时间,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权利人提起诉讼之时和法庭辩论终结前,权利人可以根据证据等情况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法官也可以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职权适用。 适用法定赔偿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因此,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在本着全部赔偿原则的基础上,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力求最终的赔偿数额接近实际损失,为使赔偿数额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从取消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和强化当事人的举证程序要求两点着手;为保证赔偿数额不低于实际损失,除确立法定赔偿与其他计算方法同时适用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来提高赔偿数额外,应适当提高《著作权法》、《专利法》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降低对权利人提出的证据的证明标准的要求并让侵权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将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法定赔偿外单独计算,此外,还应当明确对权利人的赔偿优先于行政法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知识产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和中心,以知识产权的数量作为法定赔偿的计算标准在包含了其他标准的优势的同时,克服了其他计算标准存在的不足,符合正义和效率的价值追求,有利于利益平衡的实现。在考虑适用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时,应以权利人可能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可能的侵权获利为逻辑起点,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的类型、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范围、规模,最后,考虑同类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及权利交易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应作为参考因素,否则法定赔偿会带有惩罚性色彩。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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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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