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0 17:23

  本文关键词: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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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标权的限制和保护历来都是商标法所研究的重点领域。但相较于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权利限制在立法和司法中问题更加突出。我国商标法中的权利限制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商标先用权制度以及商标权利穷竭制度。而合理使用制度是使用人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侵权例外抗辩之一。指示性合理使用是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一种使用制度,其存在意义在于平衡商标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让一些在特殊情况下本应当存在于公共领域内的文字、图形等继续存在于公共领域之内,禁止商标权人对商标权的过分滥用。由于中国的商品化经济起步较晚,商标权的立法也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导致我国的成文法并未对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做出相应规定。虽然在立法上,我国缺少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但是该制度的具体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却屡见不鲜。作为商标权侵权重要的例外抗辩,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依旧存在着不小的问题。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对其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主要焦点在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究竟为何。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性质的讨论以及对比国外的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构成要件,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以期为将来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根据本文的目的以及本文的内容,笔者将文章分为四大部分。本文第一章展现了指示性合理使用在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该章节中,作者较为详细地整理了我国有关合理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发现我国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在立法上存在的缺失。其次,通过部分案例的收集以及对案例的整理分析,发现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认定标准无法统一等现象,而究其原因,在于司法裁判中,法官对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不甚明晰。本文第二章是对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探析。在该章中,作者主要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产生的原因及其本质出发,对现在理论界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在理论界,一般可以分为三要件和二要件两种学说。而这两种学说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认定指示性合理使用时是否应当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纳入其中。本章作者主要是对理论中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和分析,并总结出理论界的共识以及争议存在的具体原因。第三章是对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作者选取了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以对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判决要件的文义解释为出发点,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整理,总结出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指示性合理的构成要件,并对其进行合理性评价。第四章是对我国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完善。在该章中,作者首先论述了知识产权的特征,并对知识产权其他部门法中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继而从商标法的作用角度指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应当采纳二要件说,舍弃三要件说。由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系商标侵权的例外抗辩,故对于在使用中判断是否造成混淆已无意义。在建立二要件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应当完善我国关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在立法建议之后,作者依据立法建议,对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具体适用做出了具体解释与认定,在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观认定上,认为使用者应当具有非不正当之意图并仅限于在不得不使用的情况下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在客观要件认定上,使用者只得采普通使用之方式,不得突出使用并冠以指示商标权利人的任何其他标记。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喻军;叶进;;连带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规制——兼对《商标法》立法缺失的思考[J];求索;2007年06期



本文编号:116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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