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ISDS机制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7-11-11 14:27

  本文关键词: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ISDS机制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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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投资关系中必然包含知识产权要素,知识产权财产化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传统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提高到国际投资财产权利保护的标准。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议(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简称IIAs)都明确将知识产权视为投资予以保护,并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简称ISDS)。知识产权人,同时也是海外投资者,可以根据所属国缔结的IIAs,在符合ISDS机制适用的条件下,就知识产权纠纷向东道国政府直接提起仲裁。知识产权投资人受到保护的范围完全取决于IIAs中关于对投资保护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等具体规定。
【作者单位】: 西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西方国际法二重性对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项目号:SWU1509511)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97.1
【正文快照】: 一、知识产权受到国际投资协议(IIAs)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财产化以及国际投资法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投资”的确认使得知识产权不仅仅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TRIPS协定》等传统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受到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本文编号:117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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