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12 07:32
本文关键词: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在经济发展中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维系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富强。知识产权作为刺激人类创新力的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使得国际社会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倡导下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同样必须考虑其所产生的外部社会效果,尤其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落后,人均购买能力低下,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对知识产权高标准的保护模式,使得这些国家的普通民众尤其是大量的艾滋病、肝癌、肾癌、疟疾、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公共健康危机、专利药品价格过高及药品可及性差的问题,((TRIPS协定》中规定各国有权采取措施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本篇文章的写作主要是为了探讨公共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人之间的冲突解决方式,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药品专利制度进行了总体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念、特征种类,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描述,从《巴黎公约》、《TRIPS协定》、《多哈健康宣言》、《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的第六段决议》及《关于修改TRIPS协定的议定书》几个国际公约中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入手,讲述专利制度经过几百年的演变历史,从皇赐特权到国内保护再演变到现在的国际保护阶段的《TRIPS协定》及相关的国际条约。第二部分主要写了国外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相关国家的实践操作。《TRIPS协定》的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无论是哪个国家,都应当在其国内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规定上与《TRIPS协定》的统一规则接轨。本文介绍了美国、英国、加拿大、印度四个国家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它们分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施该制度的典型代表。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分别在1992年、2000年及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三次大的修改与完善,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颁发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但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完善,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本文是从法律规定不完善、申请实施该制度的主体范围受到限制、没有明文规定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及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事由受到限制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探讨在我国法律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有明确规定,现实中也存在着公共健康问题的情况下,我国至今却从没有颁发过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原因。最后,通过前面三部分的论述,尤其是针对第三部分中提出的我国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存在的各种问题,将国外成功实施过的案例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为完善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提出相关措施及建议,以期能通过理性协调,使得保护专利权人权利与维护公民的健康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一个相对平衡圆满的状态。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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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志文;;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药品TRIPS-Plus保护[J];比较法研究;2014年01期
2 任晓明;;印度仿制药产业现状及发展策略浅析[J];全球科技经济w,
本文编号:117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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