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外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11-24 06:23
本文关键词:再论外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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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空活动私有化和商业化的趋势凸显了外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外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构必须考虑外空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外空智力成果并不因其完成地点为无主权的外空而受到影响,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知识产权法决定是否授予知识产权。但在确定外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及对外空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时,应对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改造,以兼顾外空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和鼓励外空科技创新的目的。类推船旗国法理论将登记国法适用于在该国登记的外空物体存在理论和实践的缺陷,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直接予以规定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协调方式,而"外空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仍需通过国际条约予以解决。
【作者单位】: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基金】: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共建项目
【分类号】:D923.41
【正文快照】: 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揭开了人类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下同)活动的序幕。随着外空活动商业化和私有化趋势不断增强,外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1999年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第三次探索与和平利用外空大会(UNISPACEⅢ)呼吁国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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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明华;DVD专利案的法理评析——以专利侵权与权利限制为中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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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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