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本化的无效风险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9 06:06
本文关键词:专利资本化的无效风险研究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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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是罗马法以来“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制度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资本化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形式转化为产业资本。早期资本化主要集中在版权、商标领域,因为其价值相对更加稳定、可预测性更强。但专利因其更高的价值性和产业化能力成为市场的新宠。具体讲,专利资本化是指专利权人将其知识产权量化为资本,进行投资或转让等活动,与其它生产要素一起直接参与到生产、投资和分配等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其主要表现为以专利许可、转让为基础的专利证券化、专利出资入股、专利质押等融资模式。在国际上专利资本化已经发展得如火如荼,我国政府也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扶持。但我国专利转化率仍然较低,仅10%左右,呈现出“政府热企业热而投资者金融机构畏首不前”的状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专利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专利权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握在手里的专利可能随时被宣告无效,自己为之所作的商业准备也可能在某一天化为泡影。专利法47条关于专利无效的法律处置“交易秩序优先”,更加深了投资者的疑虑。如何降低专利无效风险,消解专利无效的影响,成为本文论述的重点。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包含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专利资本化存在无效风险的不可避免性。以专利证券化、专利出资、专利质押为融资模式的专利资本化是抛弃了简单的“专利保护原则”的“更高级形态的专利利用”,但专利转化率仍然较低。专利是一项“推定的权利”、并不那么合理的“授予专利的激励机制”、专利审查的不充分性、授权标准量化的模糊性都证成了专利无效风险的不可避免性。第二部分考察了美国、日本及我国对专利无效风险的法律控制。综观美国判例法所形成的规则、日本围绕不当得利的三种学说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本上沿用了美国关于专利无效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则,摒弃了日本裁判所采用的“如无特别规定,以不当得利返还”规则。即:专利事后被证明无效的,不返还已经支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除非存在欺诈或明示效力保证。第三部分具体论述专利无效风险的法律控制对专利资本化的影响。在专利证券化情境,资产池中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发起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不回购或不更换基础资产,SPV机构将无法对投资者还本付息,专利被许可人也将承担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在专利出资入股的情境,专利法“交易秩序优先”的政策选择与公司法“资本充实制度”、“股东瑕疵出资制度”冲突,公司法“公平与效益”的联动机制没有得到体现。在专利质押融资情境,专利无效“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与“质权保全功能”冲突,金融贷款机构承担了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第四部分提出了专利无效风险调控的对策。批判并摒弃莱姆利的观点,即“依赖专利无效宣告、诉讼来修正无效专利的授权”,认为应从事前的专利授权程序降低无效专利授权的可能性;修正专利法“交易秩序优先”的规定,从法域协调、无效决定的生效时间、禁止反言、政策杠杆等角度提出“缓和并化解”专利无效后果的策略;在现有评估方法中引入“专利无效因子”,作为重点考察要素,消除未虑及专利被宣告无效可能性而致的虚高价值部分,降低专利无效风险;构建“专利无效财产保险”制度,合理分配专利无效风险,促进专利资本化运营的蓬勃发展。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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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4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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