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研究 南京廖华

发布时间:2016-10-09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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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研究

作者:程春林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

摘 要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各国保障智力成果所有者有效权益的重要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学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由于近几年来对智力成果的窃取问题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法律的保障。知识产权法以及竞争法作为智力成果的两大法律,通过各自的方式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同时也互相弥补着彼此的不足,从根本上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即便在理论上来讲双方处于对立的层面,但其所保护的目标群体是一致的。

关键词 知识产权许可 竞争法 利益

作者简介:程春林,中共响水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05-02

因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我国在短时间内无法达到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要求。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起步相对较晚,从无到有,知识产权的种类较少,保护力度逐渐加强,使我国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有效的保护,逐步向国际水平迈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的社会意义逐渐提高,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在日益加强,知识产权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企业的发展意义越来越重要。

一、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含义

(一)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书本上的定义是指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调整、管理以及保护等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与法律条款的总称。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就是综合性与技术性,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法中既有私法规定也有公法规定;有实体法的规范,也有程序法的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来讲,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世界普遍的认知与共识,知识产权制度是划分公共知识产权与私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标准,又是调整知识利用以及传播的有效工具。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当今社会已经处于知识的时代,智力成果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提升市场垄断的主要力量。我国在2005年开始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小组,加大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二)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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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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