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7-12-30 05:36
本文关键词:论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制 出处:《大连海事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以及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也变得更加普遍和快捷,同时也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在著作权领域中,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为各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可能,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在当前我国著作权领域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制问题。著作权间接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版权直接保护的作品或受邻接权直接保护的表演、唱片及广播节目,而是因该行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承担的责任,或者基于某种关系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间接侵权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帮助侵权,指引诱、教唆、故意帮助或者某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其二是替代侵权,指某人基于一定的关系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一定的间接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侵权活动。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很多国家的立法或者判例都确立了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第三人即使没有直接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只要其引诱、教唆、帮助他人进行直接侵权,其行为也被认为构成间接侵权,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对直接侵权的某些预备行为和扩大他人侵权损害结果的行为界定为间接侵权,则使版权人获得了防止损害后果发生和扩大的更多机会,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定十分有利。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对间接侵权责任作出直接规定,这给司法实践中追究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带来很多障碍,以至于出现很多类似案件却又不同判决的情形,无法应对越来越复杂的间接侵权案件,对于是否应该引进著作权间接侵权这一规则,法学界也存在很多争议,而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引进并具体完善这一制度,并在文章中做具体的阐述,以期待能够更好的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在著作权法领域出现的具体案例及判决分析,提出我国引进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当前的立法现状,阐述我国在规制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方面所面临的困境,结合国外立法和判例对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进行一定论述,并建议我国未来著作权法不应仅仅引入有关间接侵权的笼统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而必须对间接侵权规则作出具体和详细的界定,实现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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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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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5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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