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化与中国当代立法_论中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6-11-12 11:37

  本文关键词:论中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完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中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完善 摘要发明、创造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一个民族的创造力直接影响其发展、壮大。那些发明者、创造者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整个民族的进步。这是对别人劳动成果的一种尊重,何况世界需要一种规矩和法则,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发明创造,而发明创造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如果没有发明创造,我们的很多困难无法解决,我们也无法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如果不保护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的成本就收不回来,就没有人愿意发明创造,最终使大家受损害。本文就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现状,分析和阐述了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
作者简介:孙尚南,牡丹江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95-01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要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世界的需要,也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从世界来看,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为加入WTO向世界做出的庄严承诺,中国如果不严守信誉,世界上的公司将不在中国投资,不和中国人做生意,试想培育一个世界知名品牌需要投入多大的精力,花费多大的心血?名牌的高价位是品牌价值的体现,中国要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就必须适应并利用相关的法律,政策,中国如果能诞生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就可以向外国的使用人收取专利使用费,中国如果有一大批向可口可乐,麦当劳这样的世界知名品牌,也可以通过商标特许,收取品牌使用费,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把中式快餐开遍全世界,提升国家形象的同时,赚老外的钱。当然如果一味地保护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会阻碍知识的传播,所以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方便社会公众利用智力创造成果间一直在寻求一种平衡,如著作权法设立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和商标法设立了权利穷竭等制度,由此可知,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保护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势在必行,最终凭借中国人民的聪明才智,中国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获益,但保护知识产权也要有个度,特别是现阶段,中国不应一味响应发达国家的号召,追求过高水平的保护,而应该在WTO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下,制订既满足国际社会最低标准,又符合实际的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全体人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这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美国为什么能在第二次工业革命后迅速发展起来,就是因为他们的科技发明,在爱迪生的时代美国的大小发明家不计其数,其原因就是他们有保护专利的法律,总统杰斐逊就曾亲自担任过专利签发员,这是有利于民族发展的良性循环的事。从文化教育来说,我国解放以来长期灌输一种“技术公有”、“知识共享”的思想,从小学到大学都没有将“知识作为有价值的商品”的观念加以教育,几十年来都接受了无偿使用他人的技术发明,无偿使用科研成果的作法。直到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技术作为商品、知识作为有价值的资本财富才逐步地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新的举动表明了美方急于加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心态。
三、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完善建议
有很多实例可以看出,一些投机分子还在钻着法律的空子,只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才能逐渐解决这一问题。没知识产权保护谁来振兴中国文化产业,有出版商就说过现在盗版太多了,我们书价不高点根本出不起书,如果大家都只买正版,价格就会降下来,你想想有的作家写一本书人家花了多少时间,多少经历,意识的加强,时代的进步,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智慧结晶,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对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知识产权是人类对自己的智力成果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假如对人类智利成果没有相关的保护,随意使用或者剽窃他人智利成果,将会严重损害智利成果创造者的积极性,这将对社会的进步产生严重的影响,也对创造者是很不公平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国为垄断技术,形成各种群体智利成果,例如专利池的出现,专利池几乎囊括了某项产品的全部技术,你只要生产,就会发生专利侵权,尤其是电子业、医药行业,更是这样,所以,在涉及公共卫生,或者公共安全,凡是涉及公共事务重大利益的事情,政府就可以将某项知识产权强制推广使用,不必经权利人同意。所以每项权利的实施都是有限度的,当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严重危害社会进步的时候,权利就应当被限制使用,这样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前景
纵观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要着眼长远,逐步推进,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建设,着力实现专利质量与数量的协调提升;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全面优化执法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专利的运用与产业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文化;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为知识产权事业提供人才保障和支持;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提供服务。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立法完善,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如果知识产权的不到保障,谁还会去促进社会的进步呢,社会是不断进步的,知识经济的时代也就应该有知识经济时代的特有产物。我们的出发点是应对世界一体化的大潮,以不使我们自己处在被动的地位。知识产权就好像是儒学,本意和精髓都非常好,但投机商人的利用,社会价值观的变质,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再那么纯洁了。所以保护知识产权应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黄玉烨.知识产权利益衡量论.法商研究.2004(5).
[2]冀彩芳.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理论与实践.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5(2). 79中国法制史论文

、旧中国选举制度的实质---- 戴修瓒等《新华月报》1953年第7期

2、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民主选举---- 魏宏运 《历史教学》1953年第9期

3、战国时代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形成---- 杨宽 《历史教学》1953年第10期

4、太平天国的乡官----张振鹏《历史教学》1953年第11期

5、论戊戌变法与立宪---- 谢兴尧 《新建设》1953年第11期

6、论辛亥革命时期的宪政运动---- 刘桂五 《新建设》1954年第1期

7、旧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破产---- 张晋藩 《光明日报》1954年6月21日

8、旧中国宪政运动史话---- 张晋藩等 《中国青年》1954年6月21日

9、赵匡胤和赵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 季予涯《历史教学》1954年第12期

10、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马锡五《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

11、略论女真族氏族制度的解体和国家的形成---- 华山等 《文史哲》1956年第6期

12、略谈卜辞中“武丁诸文之称谓”及“殷代王位继承法”---- 刘启益《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

13、试论商代“兄终弟及”的继统法与殷商前期的社会性质---- 王玉哲《南开大学学报》1956年第6期

14、太平天国后期的铨选制度为什么不健全?同罗尔纲先生商榷---- 王庆成《光明日报》1956年8月30日

15、广州起义和广州公社---- 颜文《中国青年报》1956年9月13日

16、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 侯外庐《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

17、中国革命各时期的土地立法---- 高树异《东北人民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6年第4期

18、论塔力阿改革---- 王侃 《历史教学》1956年第9期

19、略论隋朝的法律---- 韩国磐 《历史教学》1956年第12期

20、关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几个问题---- 戴克光《人民日报》1956年12月30日

21、中国法制史问题座谈会发言摘要---- 李祖荫等《政法研究》1957年第1期

22、略谈前清吏胥----对清朝“绍兴师爷”和“书办”的介绍---- 范朴斋《光明日报》1957年1月1日

23、法学界座谈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几个问题---- 王昭仪《人民日报》1957年2月4日

24、中国古典法学的一些现实意义---- 孙晓楼《法学》1957年第2期

25、从重农抑商的传统谈到汉代政权的本质--试答郭沫苦先生质问之一 ----日知《人民日报》1957年2月25日

26、略论法代政权的本质 敬复日知先生---- 郭沫苦《人民日报》1957年3月5日

27、隋朝能加强中央集权的原因---- 徐德麟《历史教学问题》1957年第2期

28、关于唐代法律的几个问题---- 王永兴《历史教学》1957年第4期

29、谈谈“十五贯”中几个古代审判制度---- 富庸《政法研究》1957年第4期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革命根据地选举制度的特点---- 罗世英《政法研究》1957年第4期

31、政法科学工作者应否研究中国国家起源的问题---- 吴恩裕《政法研究》1957年第4期

32、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 黄子通《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7年第2期

33、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 陈寅恪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57年第4期

34、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反动派对地方政制的变更及其作用----赵希鼎《史学月刊》1957年第4期

35、对国民党刑法的反动本质的初步批判---- 顾联璜《教学简报》1957年第6期

36、试论新民主主义阶段人民刑法的发展---- 杨琪《法学》1957年第6、8期

37、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 江应梁《人文科学杂志》1957年第5期

38、清代军机处的沿革、职堂和主要档案---- 单士魁《光明日报》1957年7月18日

39、太平天国后期官制探略---- 郦纯《山西师院学报》1957年第8期

40、试论阿古柏政权的建立及反动的本质---- 马汝衍《历史教学》1957年第8期

41、论宗法制与封建制的关系评黄子通:《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童书业《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

42、关于天朝亩制度的实质问题—兼评郭毅生《略论太平天国革命的性质》一文中的若干论点---- 金冲及等《学术月刊》1957年第9期

43、湘军——太平天国革命时期的反动地主武装---- 景珩《历史教学》1957年第9期

44、论殷代亲族制度---- 李学勤 《文史哲》1957年第11期

45、东吴政权的性质及其经济基础---- 章振华等《史学月刊》1957年第11期

46、魏晋南北朝世族地主政权的演变---- 宋衍《历史教学问题》1957年第12期

47、太平天国的六等爵考---- 贾熟村《人文杂志》1957年第12期

48、试论唐律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标准法典---- 戴克光《政法教学》1958年第1期

49、国民党伪“六法”的反动实质---- 宋光等《法学》1958年第2期

50、太平天国乡官制度中的地方公举问题---- 王天奖《学术月刊》1958年第2期

51、论《天朝田亩制度》---- 黄廷柱《中学历史教学》1958年第1期

52、两汉三国的“夷兵”---- 洪廷彦《文史哲》1958年第3期

53、三论西魏北周和隋唐间的府兵---- 谷霁光《科学与教学》1958年第3期

54、太平天国乡官的阶级成份---- 王天奖《历史研究》1958年第3期

55、秦官考——《秦会要订补职官篇》补正---- 金少英《西北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科学)1958年第3期

56、太平天国的郡县地方政权---- 王天奖《文史哲》1958年第5期

57、试《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对象---- 张晋藩《教学与研究》1958年第5期

58、试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对象和范围问题---- 蒲坚《新建设》1958年第7期

59、中国第一个红色政权——海陆丰苏维埃---- 杨丙昆《历史研究》1958年第8期

60、秦刑刑徒的考古资料---- 张政烺 《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8年第3期

6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兵的发展----张希坡、邱远猷、张晋藩《教学与研究》1958年第10期

62、依唐代官制说明张曲江集附录诰命的错误---- 岑仲勉《中山大学学报》1958年第2期

63、试论反革命地主武装“湘军”的组成及其反动作用---- 董蔡时《文史哲》1958年第11期

64、契丹国家的形成---- 赵卫邦《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58年第2期

65、元朝中央政府是怎样管理西藏地方的---- 韩儒林《历史研究》1959年第1期

66、学习毛泽东同志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著作的体会----肖永清、文武《政法研究》1959年第4期

67、蒙古氏族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杨国宜《华东师大学报》(人文科学)1958年第4期

68、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的制度的发展---- 王忠《历史研究》1959年第5期

69、明代军屯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特点---- 王毓铨《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

70、太平天国的童子兵---- 马振文《史学月刊》1959年第8期

71、明代的科举情况和绅士特权---- 吴晗《光明日报》1959年8月26日

72、明代的军户---- 王毓铨《历史研究》1959年第8期

73、门阀的形成及其衰落---- 唐长孺《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9年第8期

74、关于《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和实施问题——和徐夕明同志商榷----祁龙威《光明日报》1959年《史学》副刊第11期

75、对《试论殷代的奴隶制度和国家的形成》一文的意见---- 赵锡元《历史研究》1959年第11期

76、《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革命的纲领---- 来新夏《光明日报》1959年12月

77、西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关于西汉社会性质问题的讨论---- 安作璋《山东师院学报》(历史)1959年第5期

78、试论曹魏的屯田制度---- 黄佩瑾《内蒙古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60年第1期

79、清朝前期的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的改革---- 陈鸣钟《史学月刊》1960年第1期

80、关于《天朝田亩制度》的几个问题---- 杜德凤《历史研究》1960年第1、2期

81、农民政权问题初探---- 杨世钰、郭惠清《红色教师》(人文科学)1960年第3期

82、略述科举制度---- 韩国磐《历史教学》1960年第4期

83、湘军——镇压太平天国革命的反动武装----王天奖《开封师院学报》(历史)1960年第5期

84、试论1901—1905年清政府的“新政”---- 王邦佐《史学月刊》1960年第4期

85、关于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目的与“农民政权”问题---- 吴雁南《史学月刊》1960年第6期

86、关于中国国家形成问题---- 徐喜辰《吉林师大学报》1960年第2期

87、中国农民战争史上的农民政权问题----宁可《新建设》1960年第10、11期

88、有关中国历史上农民政权的几个问题----宁可《文汇报》1960年12月27日

89、太平天国基层政权“乡官”的阶级成份----蒋光学《文汇报》1961年1月10日

90、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及其作用----史一兵《江海学刊》1961年第1期

91、略论中国农民政权的短暂性----金健之《文汇报》1961年2月28日

92、试论张鲁及其政权性质----张炳耀《江汉学报》1961年第1期

93、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漆侠《历史教学》1961年第11、12期

94、元代的军屯制度----国庄昌《历史教学》1961年第11、12期

95、辛亥革命在国家政权问题上所提供的历史经验----张晋藩、邱远猷《政法研究》1961年第4期

96、我国农村基层人民政权的历史发展----王仲敏《政法研究》1961年第4期

97、“元代的军屯制度”一文史料的订正和商榷----施一揆《历史教学》1962年第2期

98、略论明代云南的军屯---- 宁超《云南日报》1962年1月31日

99、关于“资政院会议速记录”----李时岳《光明日报》1962年2月28日

100 判牍史话----甫翁《光明日报》1962年3月20日

10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产生和被撕毁----潘念之《政法研究》第1962年第1期

102、剖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吸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张晋藩《政法研究》1962年第1期 103、上海政治研究整理中国法制史资料----《人民日报》1962年2月3日

104、中国历代官制简述---- 聂崇岐《光明日报》1962年4月25日

105、回忆一九二七年湖南“人民政权”----〔美〕安娜?路易斯?斯特朗《世界知识》1962年第6—7期 106、杜文秀领导的大理政权---- 马恩葸《民族团结》1962年第3期

107、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政权”的两重性及其向封建性政权转化的必然性----戚立煌《历史研究》1962年第3期

108、关于太平天国科举制度的研究华芜----《人民日报》1962年6月19日

109、石钟健谈土司制度问题---- 甘施《广西人日报》1962年7月25日

110、太平天国乡官制度在安徽的实施---- 沈心康《安徽日报》1962年7月28日

111、李渊为首的唐初政权是“世族政权”吗?——与韩国磐同志商榷----王继麟《文汇报》1962年8月28日

112、辛亥革命前后的立宪派与立宪运动---- 刘桂五《历史教学》1962年第8期

113、“巡按”这个官职究竟有多大?---- 胡双宝《北京日报》1962年9月20日

114、汉中农民政权与张鲁其人——与张炳耀同志商榷---- 杨炳《江汉学报》1962年9月 115、唐初政权性质及其他——答王继麟同志----韩国磐《文汇报》1962年9月11日

116、清代的军机处---- 钱实甫 《历史教学》1962年第9期

117、复旦历史系讨论唐初政权性质问题----余双人《文汇报》1962年11月2日

118、明代军屯制度的组织形式---- 李光潜《历史教学》1962年第12期

119、太平天国的乡官多是地主分子吗?——与王天奖先生商榷----董蔡时《江苏师院学报》(历史版)1962年第5期

120、唐长孺对门阀制度的新看法----乌廷玉《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

121、中国古代的官制及其沿革----向村《前线》1963年第3期

122、论唐律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四种权力”问题(提纲)---- 戴克光《政法研究》1963年第1期 123、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 吴太等《光明日报》1963年3月27日

124、清代军机处的设立及其性质——兼与钱实甫同志商榷----吕钊《历史教学》1963年第3期 125、唐代的使职差遣制---- 陈仲安《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

126、从大顺政权农民政权性质问题——和孙祚民先生商榷----俞大康《新建设》1963年第3期 127、清代内阁 ----季士家《历史教学》1963年第4期

128、明代的里甲制度---- 衔微《历史教学》1963年第4期

129、明代必里卫考---- 张鸿翔《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1963年第1期

130、清代官制琐谈---- 诗●《扬州师院学报》1963年第1期

131、中国古代国家与法权历史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张晋藩《政法研究》1963年第2期

132、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几个基本问题----张希坡《政法研究》1963年第2期

79中国法制史论文_中国法制史论文

133、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在晋国的开始解体与晋国称霸的关系----常正光《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63年第1期

134、春秋战国时期郡县制度的发生和发展----冉光荣《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63年第1期 135、读《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烈《光明日报》1963年6月19日

136、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 梁方仲《学术研究》1963年第4—5期

137、清朝政权的半殖民地化与总理衙门 ----钱实甫《历史教学》1963年第7期

138、学习中国法制史初探----肖永清《政法研究》1963年第3期

139、清代总督与巡抚---- 赵希鼎《历史教学》1963年第10期

140、突厥汗国的军事组织和军技术---- 蔡鸿生《学术研究》1963年第10期

141、蒙古前期的断事官、必阇赤、中书省和燕京行省----李涵《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3年第3期

142、论李自成“大顺政权”的性质----张仁忠《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3年第4期

143、关于李自成起义军大顺政权的性质----傅玉璋《安徽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3年第1期 144、关于太平天国乡官的阶级成分问题----曹国祉《江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63年第1期

145、太平天国在江西的乡官考——关于乡官的阶级成分及其作用的商榷----杜德凤《科学与教学》(社会科学)1963年第2期

146、1927年武汉革命政府是怎样走向反动的----魏宏运《历史教学》1963年第11期

147、谈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杨大文、刘素萍《人民日报》1963年12月13日

148、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简述----陈光中《政法研究》1963年第4期

149、土司职称及其演变考释----杜玉亭《学术研究》1963年第6期

150、关于隋唐中央集权政权的形成和强化问题----金宝祥《甘肃师大学报》(人文科学)1963年第2期 151、府兵制度化时间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兼论府兵的渊源和性质----朱维铮《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

152、“大世界”与法制史研究----宋光、江振良《解放日报》1964年4月3日

153、试论云南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兼见于江应县先生----杜玉亭《学术研究》(社会科学)1964年第1期

154、朱元璋的队伍和政权的性质----吴晗《人民日报》1964年4月26日

155、记清末的预备立宪公会----祁支威《光明日报》1964年5月20日

156、中国历史上第一支儿童革命队伍——明末义军中的孩子兵----南光《羊城晚报》1964年6月1日

157、彻底摧毁旧法制,肃清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重读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郑朴《政法研究》1964年第2期

158、试论封建社会的“清官”、“好官”----王思治《光明日报》1964年6月3日

159、《试论封建社会的“清官”“好官”》读后----吴晗《光明日报》1964年6月17日

160、论太平天国革命政权---- 史泽《光明日报》1964年6月17日

161、也谈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兼向杜玉亭同志请教----张永国《学术研究》(社会科学)1964年第3期

162、关于朱元璋的队伍和政权的性质问题----王守义《人民日报》1964年6月19日

163、关于“清官”、“好官”讨论中的若干问题----王思治《光明日报》1964年7月9日

164、略论农民起义的政权问题----关履权《学术研究》1964年第3期

165、关于“农民政权”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和宁可同志商榷----孙祚民《新建设》1964年第5—6期 166、关于契丹汗位的承袭制度----张去非《历史教学》1964年第8期

167、科举制度的产生和考试程序的发展----李正中《史学月刊》1964年第9期

168、试麓川政权及其社会性质——兼与郑镇锋、黄惠焜同志商榷----黄宝璠《学术研究》1964年第6期

169、试论张鲁政权的性质----黄惠贤《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4年第3期

170、论大顺政权的性质——与孙祚民先生商榷----曹贵林《历史研究》1965年第1期

171、关于朱元璋政权性质的转化问题----施一揆、邱树森《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5年第12期

172、略论秦汉以来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巩绍英《历史教学》1965年第1、2期

173、试论隋唐和唐初的政权——与吴泽、袁英光两同志商榷----齐陈骏《历史研究》1965年第1期 174、乡举里选制和科举是否为农民设置了一条上升的路径?——和蔡美彪同志商榷----王思治《新建设》1965年第4期

175、对朱元璋政权性质转化问题的商榷---- 顾城《光明日报》1965年6月16日

176、黄鼎凤《约法十二章》告谕质疑----谢兴尧《人民日报》1965年6月18日

177、论农民政权的性质及其转化问题----戚立煌《史学月刊》1965年第6期

178、论农民政权转化变质的过程----王守义《文汇报》1965年7月22日

179、关于清代皇庄的几个问题----周远廉《历史研究》1965年第3期

180、帝国主义列强赞扬和支持清朝“立宪”----张天保《历史教学》1965年第7期

181、关于农民政权是否必然转化变质的几个问题——和王守义等同志商榷----师农《文汇报》1965年8月26日

182、也谈朱元璋政权性质和转化问题----徐连达《文汇报》1965年10月21日

183、试论朱元璋政权的封建化----史泽《光明日报》1965年11月2日

184、试论抗日民主政权的作用----陈宝音《政法研究》1965年第3期

185、继承和发扬我国民主革命时期依靠群众对敌专政的革命传统----张希坡《政法研究》1965年第4期

186、论农民政权的两重性及其转化变质的问题----沈渭滨等《文汇报》1965年12月2日 187、突厥法初探----蔡鸿生《历史研究》1965年第5期

188、关于唐初政权性质的几个问题----梁淼太《历史研究》1965年第6期

189、科举制和衣冠户----韩国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65年第2期

190、清末的“预备立宪”----张天保《历史教学》1966年第2期

191、海瑞执行的王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张晋藩《文汇报》1966年2月4日

192、旧时代的“知县”----田春《新民晚报》1966年3月1日

193、唐律的阶级实质----刘海年《历史教学》1966年第3期

194、简论谏官----周公南《学术月刊》1966年第3期

195、从海瑞看封建“清官”的本来面目----范明辛《政法研究》1966年第1期

196、封建国家的官只能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张晋藩、邱远猷《政法研究》1966年第1期 197、关于封建“清官”的本质和作用问题座谈纪要----《政法研究》1966年第1期

198、论“王法”---- 白寿彝《历史研究》1966年第1期

199、如此科举考试(资料)----北京师大教育系《教育革命通讯》1974年第10期

200、司马迁《秦始皇本纲》译注(附:秦始皇建立的中央和地方官制)----《黑龙江大学学报》1974年增刊

201、关于李悝《法经》----张晋藩《光明日报》1974年12月16日

202、论郡县制度---- 冉光荣《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5年第1期

203、清末以来在宪法问题上的重大斗争——学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黎实《光明日报》1977年5月12日

204、清代总统伊犁等处将军的设置及其意义---- 冯锡时《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77年第2期 205、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兼批“四人帮”的法家“爱人民”的谬论----高恒《文物》1977年第7期

206、论秦律的阶级本质——读云梦秦律札记----吴荣曾《历史研究》1977年第5期

207、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高敏《文史哲》1978年第1期

208、军功爵制试探----朱绍侯《开封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8年第1期

209、秦汉“士伍”的身份与阶级地位----刘海年《文物》1978年第2期

210、论礼治与法治----金景芳《理论学习》(哲学社会科学)1978年第2期

211、《唐律》对亚洲古代各国封建法典的影响----杨廷福《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创刊号 212、为清官昭雪----潘仁山《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3期

213、男尊女卑的历史考察----杨国宜《安徽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8年第2期

214、新宪法继承和发展了革命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 曾宪义、张晋藩《光明日报》1978年4月20日

215、再论“清官”---- 王思治《光明日报》1978年8月15日

216、周代用鼎制度研究---- 俞伟超《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8年第1、2期,第1979年第1期

217、唐宋时期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高树异《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78年第5—6期 218、从大顺政权的性质看历史上的农民政权问题----赵凯球等《文史哲》1978年6月

219、东汉世家地主的出现与察举、征辟制度的败坏----郝清涛《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8年第3期

220、郡县制的由来---- 阎涛 《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78年第3—4期

221、“清官”的称谓及其概念、属性---- 蒋星煜《文汇报》1979年1月12日

222、彻底批判林彪、“四人帮”的株连刑罚制度----曾宪义《北京日报》1979年1月18日 223、“株连”小议---- 隋喜文《人民日报》1979年1月26日

224、学习马锡五同志审判方式---- 张希坡《法学研究》1979年创刊号

225、论《秦律》中的“啬夫”一官---- 高敏《社会科学路线》1979年第1期

226、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律家学律治而无法家法学法治说---- 钱剑夫《学术月刊》1979年第2期 227、论“清官”的历史作用----冯佐哲等《北方论丛》1979年第2期

228、秦汉连坐制度试探---- 陈自方《北方论丛》1979年第2期

229、夏代是中国国家的起源---- 赵希鼎《开封师院学报》(社会科学)1979年第1期

230、从云梦秦简看秦律的阶级本质----刘海年、张晋藩《学术研究》1979年第1期

231、北洋军阀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摧残----黄志仁《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9年第1期 232、“国家以法制为先”——重读《资政新编》和《立法制谕》---- 邱远猷《光明日报》1979年4

月24日

233、清律初探----张晋藩《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

234、略论封建法制---- 陈光中《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

235、秦律的阶级本质与基本内容----游绍尹《理论与实践》1979年第1期

236、论商鞅“法治”的主要矛头——兼评《论商鞅》----王礼明《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 237、五四运动时期争取民主与法制的斗争----张晋藩、曾宪义《教学与研究》1979年第3期 238、“五四”时期民主与专制主义的斗争----李华兴等《复旦学报》(社会科学)1979年第3期

239、《唐律》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唐律》初探之一 杨廷福 《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

240、中国历代监察制度的变迁----赵希鼎《历史教学》1979年第4、5期

241、清代官制概述---- 江地《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2、3期

242、浅论太平天国的法律----张晋藩、邱远猷《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243、彻底废止肉刑,切实保证人身自由,是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 张希坡 《社会科学辑刊》1979年第4期

244、法制的历史考察---- 刘富起、明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丛?法学》1979年第1辑

245、族刑连坐法的初步探讨----乔木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丛?法学》1979年第1辑

246、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剖析----王忠《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47、商鞅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初步研究----乔伟、徐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48、荀况的“礼”不是“法”---- 栗劲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49、明朝内阁制度初探---- 王侃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50、关于民主革命时期宪政运动的几个问题---- 张光博《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51、中国婚姻制度大革命的开端——重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李忠芳、陈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52、抗日根据地的选举制度(资料)----法学所法制史研究室《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53、刑讯考---- 栗劲 《吉林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

254、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选举制度----方克勤、杨永华、李文彬《人文杂志》1979年第1期 255、论南临时政府的性质---- 赵矢元《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2期

256、太平天国政体考---- 罗尔纲《历史学》1979年第2期

79中国法制史论文_中国法制史论文

257、我国古代刑法的演变---- 陈光中《历史教学》1979年第9期

258、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郭绪印《历史教学》1979年第9期

259、略论隋王朝的封建法制和它的兴亡史----沈国峰《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79年第1期 260、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林榕年 《光明日报》1979年4月17日

261、五四时期关于民主的论争----张晋藩、曾宪义《北京日报》1979年5月15日

262、家长式的领导作风是封建余毒----张晋藩《北京日报》1979年8月31日

263、从“象刑”到阶级社会的刑罚----席晋义《中国青年报》1979年9月22日

264、评门阀制度与封建特权---- 童超《光明日报》1979年9月25日

265、思想犯与文字狱---- 席晋义《中国青年报》1979年10月6日

266、谈谈株连---- 席晋义《中国青年报》1979年10月20日

267、“刑不上大夫”解---- 张晋藩《人民日报》1979年10月20日

268、封建特权和八议---- 席晋义《中国青年报》1979年11月6日

269、诬告受到惩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意义---- 张晋藩《光明日报》1979年11月25日

270、人治与法治的历史剖析---- 张晋藩、曾宪义《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

271、试谈贞观时期的法制---- 魏国忠《学习与探索》1979年第4期

272、关于法制史研究对象和方法的讨论发言摘要---- 肖永清等《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 273、“贞观之治”和当时的社会安定政策---- 饶鑫贤《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

274、制约见真情(古案选注)---- 齐珊《光明日报》1979年12月11日

275、秦军功爵制简论---- 朱绍侯《河南师大学报》1979年第6期

276、太平天国“虚君制”质疑——与罗尔纲同志商榷---- 孙祚民《历史学》1979年第4期 277、太平天国的官吏铨选升降制度---- 杨一凡《学习与探索》1979年第5期

278、简论夏代国家的形成——从二里头遗址看夏代国家的出现---- 李民《历史教学》1979年第11期

279、马锡五同志和他的审判方法---- 张希坡《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4期

说明 (一)为了配合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研究,特编此索引。

(二)本索引收录了1949—1979年国内出版的主要报刊中所载有关中国法制史方面的论文资料。

(三)本索引在取材时,力求详备,

唐律疏议》中关于杀人罪的规定与现代刑法的比较

百度查得到,抄袭需谨慎

[摘要]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强盛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开始走向成熟,唐律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本文以唐律中关于杀人罪的规定为角度,将唐唐律疏议与现行刑法进行对比,现行刑法在区分故意和过失、区分犯罪形态、划分犯罪的罪名方面,较唐律更为科学,同时也需要不断改进。

[关键词] 唐律 杀人罪 刑法 比较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其政治、经济、文化都都达到了历史的一个高峰,其法律制度也开始走向成熟。唐律上承战国秦汉,下启宋元明清。同时给东亚诸国封建刑律以直接的影响,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1】唐律对中国的法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后世中国的法律思想,多以唐律为蓝本。【2】从这一方面看,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唐律疏议》中体现出了许多刑法原则,其中有很多与现行刑法相同或类似,虽然与现行刑法的原则相比,唐律在程度上稍有差距,但在当时,已经体现了唐律先进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中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充分显示了唐律的先进立法技术,但与现行刑法关于杀人行为(致人死亡行为)相比,唐律疏议中相关规定的科学性及实用性仍略显不足,这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杀人罪的定罪依据

唐律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而制定,凡是侵犯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几乎都被唐律包罗净尽。【3】可以推知,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凡是侵犯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都被规定为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

《唐律·名例律》中虽有规定刑事审判需受成文法限制的条文,但其《断狱律》中的规定又赋予了法官一定的临时制罪权和皇帝的最高审判权,并且,皇帝的审判权永远不受罪刑法定的约束。【4】由此可以看出,不仅是对于杀人罪,对于唐律中其他罪名的定罪依据,除了成文法典,也都还有法官或皇帝的特别权利。

相比较而言,现行刑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并且有在《刑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在其立法宗旨和根本任务的指导下,现行刑法认定犯罪的基本要求是行为必须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违法性、当罚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刑法1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同时,现行刑法贯彻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禁止类推定罪。对于致人死亡的犯罪,当然依刑法规定,没有个人的定罪特权。在这一点上,唐律是有所欠缺的。

二、杀人罪的分类

为了区分人命案的动机、情节和结果轻重,《唐律》把人命罪从技术上区分为“六杀”。【5】这不仅体现了唐律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了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唐律中的六杀包括以下六种情形:“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这些规定在唐律中散见于各卷,但主要集中于《贼盗律》和《斗讼律》中。其与现行刑法相比既有类似,又有很大的不同。

唐律中的六杀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具体看来,“故杀”和“谋杀”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而“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则主要是出于过失。

现行刑法将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也分为故意与过失两大类,其中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最单独成立罪名,同时在刑法的其他章节中,对致人死亡行为刑法另有规定时,根据具体的情况,则适用另外的规定。

(一)故意杀人行为的定罪

与现行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不同,唐律中的故杀是指无预谋的故意杀人,区别于“谋杀”——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唐律中将主观方面为故意的杀人行为区分为有无预谋两类,笔者认为是为了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认定其犯罪的恶性,从而处以相应的刑罚,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这点从对这两类行为的量刑中可以得到体现:

1.故杀人。《斗讼律》规定“故杀人者,斩。”这说明,唐律对一般人之间的故杀行为,须“杀讫”才处以斩刑,未致人死亡的,则以故伤论罪。【6】

2.谋杀人。唐律《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这就是说,唐律对于实施谋杀行为的人,从其谋划杀人时就已经构成谋杀的罪名,其实施与否以及事实行为后的犯罪结果,仅作为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情节。

3. “斗杀”中以故杀论的情节。斗杀虽主要是出于无“害心”的过失,然而,对斗杀“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即在斗殴结束后,仍将被害人杀伤,则以故意杀人、伤人处理。

对于主观方面为故意的杀人行为,现行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中,虽然仅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但在法定刑上规定了不同的档次,将唐律中的有无预谋,是否致人死亡从量刑情节上作出考虑,此为一种对罪名的整合的做法。

现行刑法在此处的进步之处在于,对于行为的定罪,摒弃了以结果论罪名的做法,充分的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行为相联系。在现行刑法中,对犯罪形态区分了既遂和未遂,以故意杀人的动机未致人死亡的,同样以故意杀人罪

(未遂)定罪,同时,现行刑法不处罚仅有谋划而未实施行为的嫌疑人,这都体现了较唐律更为充分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定罪

唐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的界定,在于致人死亡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非出于直接故意,即为过失。因此,从现在的刑法观点来看,唐律中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属“间接故意”范围内的。如戏杀中“金刃,或乘高危处险,或临危履薄,或入水中”的行为和“斗殴误杀伤旁人”的行为。同时,唐律中对于“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都做了细致的规定,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刑罚决定。

这是由于司法之间中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情形十分复杂,因此不论是在唐律中还是在现行刑法中都将其规定的相当细致,对于不同情况的过失致人死亡,都要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做出不同的判断。

在此方面,《唐律疏议》中较为科学的一点是,将过失杀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点体现在其注中所述:“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杀伤之属,皆是。”【7】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区分过失杀与误杀的界限,使之有限的罪刑法定原则易于实施,同时更好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现行刑法仍具备这一理论,不同的是,现行刑法未采用列举的方式,而是在理论上对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做出了实质的定义,较唐律而言,现行刑法的实用性显然更广泛,规定更加科学。

综上,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秉承了唐律中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原则;分类更加细致,罪名之间交叉重合更少;区分既遂和未遂。于这几点上,现行刑法较唐律更为先进。

三、现行刑法须改进之处

79中国法制史论文_中国法制史论文

与唐律相比,现行刑法之理论与规定都更加细致、规范,尤其在罪名方面,现行刑法整体体现出一种逐步精细化的趋势。这一点较好的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防止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而使一些应当认定为犯罪的行为逃出刑法的控制范围。然而,罪名的精细化,尤其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精细分类,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罪名的准确认定将耗费越来越多的司法资源,如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认定等。

因此,罪名的精细化是必要的,但也应当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在对罪名的规定逐步精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司法资源认定犯罪的效率,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参考资料:

【1】钱大群译注:《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4月第一版

【2】【4】【5】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

【3】乔伟著:《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4月第一版

【6】【7】钱大群,钱元凯著:《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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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主要是和大家谈谈五十年以来,尤其是近十五年来,台湾的硕士班,博士班有关法史学方面的论文的状况,这种状况还是具有普遍性的。还希望同学们多提些宝贵意见进行交流。 我们常常讲如果把法学分为两大部分的话,一种叫"实学",另一种叫"虚学"。简单来说,实学是跟实务直接关联的,例如宪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与应用性、实务性直接相关的学问。

另外一种学问则与诉讼实务和应用没有直接关联,我们称之为虚学。那么,法制史究竟是属于实学还是虚学呢?在台湾学界,日本学界,都曾经为法制史这门课程的性质究竟为何产生过很多争论。目前,台湾的法制史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领域:一块是法学界,一块是史学界,还有一块是文学界。因为今天在座的同学大部分都是法学院的学生,那么我今天就把重点放在法学界上,从法学界的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的情况这一角度,通过分析这些论文的题目是什么,内容写了什么以及指导老师是谁,来向大家做介绍。

第一个问题是法史学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到底该多广多宽。这会涉及到一个法概念的问题,即什么叫法制史。大家应该都知道现在很多人已经不再称之为法制史了,而改称为法律史。有人叫法文化史,有人干脆中性的称为法史学。因此,法的概念以及法律史这个概念究竟有多广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写博士硕士论文的题目选择。而就实质内容来看的话,我一直觉得法制史不应该只是一堆材料的堆砌,而是应当有史有论,史论结合。就像历史学界常常讲的,既要有历史系数,也要有历史解思。法史当然应该史和论兼而有之。在这种状况下,我想和各位同学聊一聊台湾的法制史论文的写作状况。我暂且将其分成1993年以前和1993至2008年9月两个阶段来回顾这50年来台湾的法学院的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法制史论文写作情况以及对论文质量做简单点评。

在我的观念中,我一直认为法学是一门探讨法律的人文社会科学,它不只是一门社会科学,应该还兼有人文的气息,因此法制史是属于法学里面的一小块。而法制史应该探讨哪些面向,我一直认为应该至少包括四个面向:一个是法律规范,一个是法律制度,还有一个是法律意识,最后一个是法律思想。那么简单来讲,如果面向分成四小块的话,有制度面,有规范面,有意识面,还有所谓的思想面。台湾法制史研究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大致上也是朝着这四个面向来完成他们的论文写作的。以1993年为界,之前的将近三四十年里总共才产生了五十二篇硕、博士论文;1993年到今年九月为止,有六十三篇,也就是说十五年来只有这六十三篇论文。大家手上都有份资料,上面简单列举了一些数据,大家可以参考。

在台湾的大学中,法律系不过三十几所,其中开设法制史课程的大学也不过五所,这种状况跟大陆的情况真是差别巨大。由于法制史是一门选修课,所以很多人根本没有机会学到这门课,或者是不想修这门课。法制史最早的时候是必修课,再后来变成选修课,而今天已经成了免修课。这门学问已经快成为"绝学"了,所以我们肩负着很大的责任。六十年来。台湾总共才产生了一百一十五篇硕、博士论文,我猜国内一年就可以完成这些数量的论文。台湾开设法律史这门课程的研究所也不超过四个学校。在师资,课程,研究生这么少的情况下,如何来经营这门学科,就要看其中的因缘造化了。

我们先来谈下1993年前的这五十二篇文章的几个特色,从学校角度看,主要是以台湾大学和文化大学两所大学为主,台大有二十一篇论文,文化大学有十八篇论文,政治大学七篇,中兴大学五篇,还有政战学校一篇。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一个特色就是这一阶段的论文仅台大和文化大学两所学校就占了三十九篇硕、博士论文,政大当时出产的论文还很少,只有七篇,相当的低。1962到1992之间,博士论文只有三篇,而且其中还有两位作者是韩国学者,而另外一篇就是我本人在1991年完成的博士论文。究竟为什么这么长的时间内只有三篇博士论文,并且其中两篇是外国人完成的?这种现象真的很值得玩味。我个人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师资之所在即论文之所在。为什么这段时间内大部分的论文都集中在台大和文化大学这两所学校呢? 就是因为在当时,台湾大学拥有许多著名学者,他们大部

分都是1949年从大陆到台湾去的,像徐道粼先生 、陈顾远先生、何任清先生以及张庆桢先生等等。其中影响最为广泛的当数戴炎辉先生。戴炎辉先生专职在台湾大学任教,兼职是在文化大学,所以在台大和文化大学两所学校有很多戴先生指导的学生。还有当时的陈顾远先生专职也是在台湾大学任教。根据统计得出,这一时期的论文仅戴炎辉先生指导的就有十三篇,陈顾远先生指导的有八篇,巨焕武先生六篇,还有林咏荣先生四篇和戴东雄先生的四篇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从大陆到台湾去的这辈学者中,陈顾远先生和林咏荣先生在哪所学校任教,哪所学校就产生了硕士博士论文。这就是我得出的第一个小结论:"师资之所在即论文之所在"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

第二个是有关这三四十年中论文的题目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个是中国法制史,另一个是中国法律思想史,比例是34:18,即中国法制史有三十四篇,中国法律思想史有十八篇。大家可以看下这些题目,都是非常大的题目,都是包山包海的。另外,这些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也不成比例,博士论文只有三篇,其中还有两篇是外国留学生完成的。

以上就是这个阶段的一些基本状况。那么这个阶段的论文究竟质量如何?所有这些文章我都一一研读过,但今天在这里我没办法对它们一一点评,我总的感觉就是这些文章的水平高低相差非常大,有几篇非常不错的优良作品,但是明显的敷衍凑数的作品也占相当的比例。那么为什么有的作品是优良作品,有的却是一眼就能看出其作者态度敷衍呢?一个方面是和研究生自身的态度和才情有关系,另一方面也和指导教授的把关严格与否有关。有些教授非常严格,所以只要是挂名由他指导的论文品质都非常不错,都在一定程度之上,相反有些教授指导的文章质量不高,一目了然。这一特点非常明显,当然这并不是说该指导教授学问不高,或者治学不严,仅仅是他对学生的要求不严格而已。因为在台湾的学生中,肯写法制史的论文的非常难得,而进博士班的学生更是少数,所以教授一般都不愿意太为难学生。 从1993到2008年这 十五年来,我们可以发现台湾法制史研究的状况,不管是就研究题目来讲,还是论文的品质或是论文题材来讲,都有了相当大的转变。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些转变。第一个转变是学校的转变,在这一阶段,台湾大学总共出产了三十五篇论文,政治大学出产了二十二篇,那么仅这两所学校就占了五十七篇,所以从这一点上又非常明显的体现了我刚才讲的一个特色:师资之所在即论文之所在。文化大学自戴炎辉先生过世之后,就没有专门的老师来指导,所以未出产任何论文,重心随之转移到政大。政大从一个在法制史方面非常不引人注意的学校变成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重镇,就是在这个时期完成的这个转变,陈慧馨老师和我都在政大担任课程。今年已经是我在那里执教的第十五个年头了,令我欣慰的是,我们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法制史的开课与研究,特别是在中国法制史方面。所以政大变成了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比较重要的学校。从论文数量来看,有二十二篇之多。与此同时,台湾大学依然保持着稳定的成长。

第二方面,我们从论文内容所涉及的领域和课题的方向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大块。一块是中国法制史传统,一块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另外新出现的一块是台湾法律史。其中有关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文章非常之少,十五年来只有一篇文章是与这个题目相关的。而与中国法制史相关的有二十七篇,台湾法律史有三十五篇,与前一阶段对照而言,新增加了台湾法制史这个领域。这个是与整个台湾的政治大环境有关的,以台湾为主体的研究突然产生了,加之民进党执政八年,给与了很多研究的便利条件。之前很少会见到以台湾法律史为主体内容的论文,而在这一阶段居然窜升到三十五篇,而且几乎清一色的出产在台大。从戴炎辉先生,徐道粼先生,陈

顾远先生这老一辈学者退休之后,台大的法制史突然在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的血脉传承上断裂了,研究对象基本都变成了台湾法制史,主要是由王泰升教授带动的。我本身是台大出身,但是因为没有接上这段血脉,我就到政大教书了,随之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带到那里。在这期间有二十七篇的中国法制史论文,跟陈慧馨教授和我在那里提倡是有关联的。我们再来算一下这个时期的博士论文究竟有几篇。十五年来一共是两篇,而且其中一篇是日本留学生写的。我想我们人民大学一年就会有十几篇吧!所以说台湾真正本土出产的法制史专业的博士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而思想史突然降到了一篇,这究竟代表了政治的环境和师资的环境怎样的改变呢?事实上这些改变对学术命脉的传承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尤其是在法史这个领域非常明显。这是我想给大家强调的第二个特色。

我想和大家聊的第三个问题是虽然台湾研究法制史的人非常少,学生少,老师少,论文也少,但是大家还普遍认为台湾的法史研究是非常有成果的,不仅是大陆,甚至日本,美国的学者都还比较关注台湾的法史研究,这究竟是为什么呢?我想先向大家介绍下史料的部分,从事法史研究,史料可以说是最基本的,由史料过渡到史实,由史实得出解释,这是个最基本的方向。现在,大陆每年也有不少学者到台湾去访问和交流,还有许多国外的留学生和学者,那么到台湾从事法史研究究竟可以从哪些渠道获得史料呢?第一个恐怕是中央研究院,该院的历史语言研究所是台湾最重要的历史研究重镇之一,在世界上排名也比较靠前。这个地方拥有"明清内阁大库档案",张伟仁先生主持编纂的该档案现在已经出版了很多册了,并且已经开始出版光盘。这些档案大多都是从大陆运过去的,对明清档案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关注,这项研究还在继续深入。我觉得非常奇怪的是,这些宝贵的资料就近在身边,但是许多学者不会利用,反而要大老远的跑到大陆甚至是日本去获取资料,正是应了"近庙欺神"这句俗话。当然我自己也经常如此,我家就住在台湾的故宫博物院附近,但是我却很少进去,基本都是带着外地朋友参观的时候才进去看看,人真的是很奇怪啊。

第二个是近代史研究所,这个研究所的图书馆里面有非常原始的经济档案和外交档案,这个跟法制史研究的关系不那么直接,所以少有人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日本的许多法学教授经常去查阅这里的外交档案,不知做何用。这些档案也是从大陆带过去的,大陆可能已经没有了,因为原始档案一般只有一份,当时的风气也是少有复制品。

还有一个地方是台湾大学,大家注意看后半段这十五年来,有一个特色写台湾法制史的文章比较多。大家可能对台湾法制史比较陌生,那么为什么如此多的学者投入写台湾法制史呢?请容许我这样讲,如果以台湾为主体来看的话,台湾只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刚开始是原著民时期,原著民在我小时候被称为"生番",但是后来人权意识高涨,不可以再这样称呼了,改称为原著民。原著民没有文字,只有语言,因此他们的法律文化是非常丰富并值得探讨的,但是很少人能够写这方面的东西。写的比较多的当数中央研究院的民族研究所,这个研究所是主要研究少数民族问题的。该所的一个研究员做了深入的研究调查,写出了非常不错的关于法律文化的文章,但是很多法律系的学生对此并不感兴趣,大多数还是醉心于名利,因此很难让法律系的学生去做长期的田野调查或是民间习惯的调查。《淡新档案》被台湾法史学界认为是最重要的一个档案,研究清朝法制史的基本都要研究《淡新档案》。在原著民时期之后,是荷兰人对台湾的短暂统治,之后是明朝郑成功的短暂统治,再后来是从1683年到1895年台湾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清朝统治时期长达二百一十二年。清朝统治时期就将《大清律例》等中国传统法带到台湾,在台湾实施。除此

之外,更多的是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的"旧惯"被带到台湾。因此研究台湾法制史非常重要的原始档案就是《淡新档案》了。这里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故事,台湾有次图书馆学的国家考试考到"何为淡新档案,,其内容和研究意义是什么"。结果许多考生回答淡心档案是有关淡水到新竹之间的捷运系统的档案。这样的答案真是啼笑皆非。1895年到1945年这段时间,是日本人统治台湾五十年又九个月的时间,以1923年为界,在此之前适用的是所谓的殖民地特别立法,1923年到1945年是采所谓的内地延长主义,把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民法、六法等带到了台湾。那个时候日本很想同化台湾,将其变成自己的一部分。这五十年来总的来说是前半段适用殖民地特别立法,后半段是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欧陆法。1945年到现在,国民党政府统治台湾,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六法全书被带到台湾,一直用到现在。四百多年的台湾历史非常容易理解,原著民时期的法律文化,荷西统治时期的法律文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当时留下的史料太少,所以荷西这个时期并没有文章出现。据说荷兰的国家图书馆保存着这一时期的珍贵史料,但是是用古荷兰文撰写的,全台湾只有中央研究所的一位曹院士懂得,所以研究起来非常困难。郑成功时期用的是军事特别立法,也非常的短暂。清朝统治的二百多年,用的是大清律例和旧惯。从1945年开始,特别是1949年到现在用的是六法全书,当然是几经修正。

《淡新档案》几乎就是全台湾最最重要的地方档案,即清朝统治台湾时期的有关淡水和新竹县的行政、民事、刑事及相关的法律。目前这一档案已经出版了很多册,原档仍陈列在台湾大学的图书馆特藏室里面。第二个重要的档案就是《台湾总督府档案》,这一档案是关于日本统治台湾时期的司法文书。因此是研究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时期的重要的文件。在这里我还想谈一下故宫,大家进故宫参观的时候通常都只注意观赏那些古文物,不知道故宫还有一个附属档案馆,这个档案馆里面藏有非常丰富的有关法制史的档案。包括沈家本和武廷芳的许多相关资料。而台湾学生对此用的非常少,相反日本学者用的非常多。近来我有个写尸体勘验方面论文的学生,就用了许多故宫里的史料,我认为大家还应该继续开拓利用这里的资源。庄吉发先生写过一篇《故宫档案与清朝法制史研究》,详细地介绍了故宫档案。对故宫档案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研读这篇文章。第四个地方叫国史馆,即中华民国的历史档案馆。如要研究近现代的法制史,这里值得一去,但是很少人知道这里。除了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之外,关于明朝的法制史,这里应当是最丰富的。许多资料已经有了电子版,大家可以去其网站查阅。第五个地方是我的学校政治大学,十年来我多次到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接洽有关大理院档案的问题,那里藏有大量的判例文书,近来的法史研究也出现了动态研究这个新热点。我花了大量心力整理了从1912年到1928年的大理院档案,包括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还包括平政院也就是当时的行政诉讼法院的许多裁判文书。大理院的裁判文书都是用毛笔字写的,是相当有价值的文物,所以我在看这些文书的时候,完全是当作艺术品来欣赏。目前我已经整理了一百册,还没有正式出版,经过电脑点校现在是十三册,很多大陆过去的访问学者已经开始利用这些档案。我简单统计了一下,利用这些档案做出的博硕士论文就已经有十二篇了,还有人继续在用。关于平政院的那本法律文书已经正式出版了。这是研究中国行政诉讼的非常重要的史料,其中共二百个案件,包括十三个纠弹案,一百八十七个行政诉讼裁决,其中连当时鲁迅先生告教育部的档案也包含在内,非常的精彩,也非常有价值。当时大理院的裁判品质是非常高的,甚至高于后来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和台湾早期的最高法院的判决质量。当时大理院的推司水平是也是非常高的。

以上是有关史料的问题,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历史学界的研究。台湾对法律史的

79中国法制史论文_中国法制史论文

研究尽管主流是法学界,但是近十年以来,我发现历史学界对此的研究有所增多。之前的台湾历史学界对法制史研究是敬而远之的,但自从台大的高明士老师组成了"唐律读书会",该读书会的成员分别来自历史学界,法学界,社会学界和文学界,并且包括台大,政大,师大,文化大学等各个学校的历史学,法律学的研究生在一起研读。高教授曾邀请我去台大历史所讲授中国民法史和中国刑法史两门课程,但他不希望我讲历史,而是讲法律。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历史学界的学者涉足法制史领域的研究。台湾的历史学界之前研究的是政治史,文化史,社会史,经济史,最近新兴的几个领域一个是科技史,一个是医疗史,另一个就是法制史。法制史已经变成台湾历史学界的新兴领域,特别是以台大,师大几个学校为主。当时许多参与读书会的研究生,现在已经成为了副教授,甚至是教授。因此短短十年里面,史学界所写的法制史的论文数量不亚于法学界,质量也相当高。但是台湾的法学界非常奇怪,基本不聘史学界的老师来教授法制史的课程,而史学界也普遍认为法学界的研究史料不扎实,因此两个领域还是壁垒分明的。

下面我还想介绍一下开课状况与读书会和师资分布的情形。如果大家有机会来台湾学习的话,高先生的"唐律读书会"是非常值得去的。高先生把他自己务实踏实的精神带到了这个读书会上,至今这个读书会已经延续了十年,每月一次,一直到现在仍不间断。这种读书会的形式对各位交流切磋以及科技整合非常有帮助。另外还有一个就是刑义田先生倡导的"汉简读书会",这个也相当有成就。最近我有个学生将二十二条奏谚书都翻译出来做成一本论文,本来我还很担心这篇论文在史学界的反响,但是我请到了最严格的刑义田先生来担任答辩老师,还有另外两位历史学界的老师,结果他们给与了高度的肯定,也给了我们很多信心。再一个就是黄静嘉先生的法史学讲座,本来要从本学期开始。大家都知道黄静嘉先生法学界出身,他的律师事务所是台湾五大律师事务所之一,陈水扁做总统之前就是在这里当律师。黄老先生近来找到我要和我一起开一门课,并且给与经济上资助,目前已经确定在政治大学开设这门课,名称就叫"法律史专题研究—黄静嘉法史讲座"。第一学期先探讨中国法制史基本史料与方法论研究。我们将分别邀请国内外对法史有专长的学者来做讲座,包括大陆,美国和日本的专家。我们希望这个讲堂可以成为培养未来法律史人才的摇篮。

最后我想谈的是五十年来,不论文史学界也好,法学界也好,学生的作品就是这样的情况,但是为什么学界对这些研究成果还是给与很高的评价呢?高明士先生最近出版了十册关于法制史的书,其中主要是法制史的博士论文,当然法学界的博士论文数量非常少,其中大部分是历史学界的。这些书在大陆目前也已经出版了五本,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关注。《淡新档案》也已经出版了,对清朝台湾法制有兴趣的同学应当研读。中央研究院最近也有两本论文集,已经出版的是《中国传统法律的理念与实践》,另一本即将要出版的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与转变》,这两本书也包含了两次相关国际研讨会的内容和成果,也是非常好的参考资料。还有就是我主编并出版的这套书,即将出版第十三期,日本学界对我们这本杂志非常关注。我们的编辑方针是内容来源为台湾岛内一半,海外一半;文史学界一半,法学界一半,不偏袒任何一方。这十三期杂志做下来,让我非常欣慰是稿源非常充足。每期都有三十多篇的投稿,最多的一次达到四十三篇,而我们每期将采纳七到八篇,匿名评审,非常严格和公正。我也期待大家读过之后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研究法制史,除了材料、出版、课程之外,我认为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方法论的问题,老一辈有老一辈的研究方法,我们这一辈四五十岁的和六十岁的又有一套研究方法,而四十岁以下的研究方法又不相同。到底该用什么方法呢?这是很重

要的课题。很多史学界的学者认为我们法学界的论文史料不扎实,不愿意读。那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究竟是史料出了问题,还是方法论出了问题呢?因此我认为对于法史学来讲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就是今后如何传承和创新我们的研究方法,以创造出更多的研究成果。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台湾从事法制史研究的人如此之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考试领导教学这种坏风气的蔓延。法制史曾经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当时的法制史也是必修课程。有一年的司法考试出了这样一道题目:"试论中国是否存在罪刑法定?"大家对这个问题产生了非常大的争论,以致于最终导致在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取消了法制史这门课程。从1972年国家司法考试不考法制史之后,法制史从必修课逐渐变为选修课,现在已经是免修了。现在开设法制史课程的大学不超过五个,研究所大概有三所。在这种形势下,怎样维系法制史研究的命脉是我们面临的严峻问题。而随着今年大陆的司法考试允许港澳台学生报考,法制史成为考试内容,许多辅导机构开始邀请我去讲授法制史课程。这多少有点悲哀。但是我个人一直认为法制史这门课程,没有必要要求全部法学院学生都来学习,只要那些真正对此有兴趣的学生来研读就可以了。不是为了考试而考试,不是为了写论文而写论文,否则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对学术不负责任。最后我还想为台湾的法史学界说句公道话,虽然论文的数量很少,但是质量真是很高。硕士论文的要求是十万字,当然不能仅仅用字数来衡量,台湾几本硕士论文已经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而硕士论文能够出版应当说是很难得的。甚至有人说台湾的一些硕士论文的水平赶得上日本的博士论文。以上就是我所讲的有关台湾的法制史学生做所的一些研究的状况。谢谢大家!

马小红老师:今天听了黄教授的讲座我感到不枉此行,信息量非常大,向我们展现了台湾法史的研究状况以及研究的路径,作为同仁我有很多同感。说到台湾近年来只有一篇关于法律思想史的论文我有点触目惊心,因为我本身的兴趣在于思想史。我希望法史的学生们应当有"人弃我取"的精神,坚持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关于历史学界和法学界的关系,应当突破壁垒,相互协作,这也是发展的要求和方向,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整个法史学科的发展。我们的明德法律文化论坛自建立开始,一直遵循孔子"有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的精神,欢迎各种学术观点,畅所欲言。欢迎黄教授常来常往,多多与我们交流。(出处:中华法律文化网)

黄源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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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论中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完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7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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