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

发布时间:2016-12-12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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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2O 0 6年 9月   社会科学家  S OCI AL S CⅡe NTI T  s S p ,0 6 e .2 0   ( 5期 , 第 总第 11 ) 2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o5Ge ea  .2 ) N ., n r l 1 1  No 论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  齐爱 民  ( 重庆大

学 法学院 ,重庆 4 ( 4 ) 0I 4  o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 民法典 ; 单行法 ; 知识 产权 法典  摘 要: 知识产权 法是调 整 民事主体 因智力创造成 果而产 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 总和。 识产权 法  知 是 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 特征使得 知识 产权法和经 济法、 其 行政 法以及 科技 法 区别 开来 。 知识产权 法的 立法模 式 主  要有 三种 。 国现行的知识产权 法采取的立法模式是单行法模式和 民法典模 式的结合 。 我 在现在知识产权 法单行 法和  民法通则相 关规定 的基础上 , 用第三种模式—— 汇编知识 产权 法典是必要的 , 是可行的。 采 也   中图分类号 : 1 2  07 3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4 ( 0 6 0 - 0 1 0  10 — 2 0 2 0   5 0 9 — 3 J 一 、 关于知识产权法性质的争议  展经济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而在 国家同成果所 有方 、 应  用方之间形成 的关系, 企业单位为组织智力成果的开  因国 知识 产权法是调整 民事主体 因智力创造成果而  发而形成的企业 自身 同开发执行人之 间的关 系 ,   以及知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由于知识产  家对智力成果转让的价格控制而形成 的关系 ,   权法在主体 、 客体和内容上的复杂性 , 以及调整方法  识产权税收关系等。 ( ) 三 科技法说 。 此说 认为 , 知识产权法 是促 进科  和形式渊源上 的多样性 , 导致了不 同的学者对知识产  技成果传播应 用 , 加强 国际技术交流合作 , 完成科技  权法的性质的不同认识。   尤其是专利法 、 著作 权法 中   ( ) 政法说 。 说认为 , 一 行 此 知识 产 权法 属 于 行 政  进步大业的法律 的总和。 以  法范畴 。 理 由是 : 起 源上看 , 识 产权 起 源 于封 建  关于科学作品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制度 , 其 从 知 社会的“ 特权”这种特权 , 。 或由君主个人授予 、 由封  及集成 电路布图设 计保护制度是推动和保护科学技  或 因此 知 识 产权 法 应 纳  建 国家授 予 、 由代表君 主的地方官授予 , 或 属于行政  术 发 明创 造 的法 律 和法 律 制度 , [ 2   性质 ; 从权利 的产 生看 , 知识 产权 的产 生( 称 “ 或 获  入 科技 法 律的 范畴 。1 ( ) 四 独立 法 律 部 门说 。 说 认 为 , 识 产 权 法 广  此 知 得 ”大多源 自行政法 。 ) 除著作权系 自动产生外 , 标  商 但 权和专利权的产生均须国家行政管理部 门的认可 ; 泛 涉 及 许多领 域 , 不 能将 知 识 产权 法 肢 解为 几 个 部  从  知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看, 国均设有专门的知识产  分归 到 不同 的法 律 部 门 中去 。 识产 权 法 有 自己 的特  各 殊 性 质 和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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