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2 12:23
【摘要】:在“以人为本”的全球化时代,高校日益成为我国科研开发的重要阵地,在科学研究中高校的主体地位与核心作用日益突出。然而,在高校职务发明中,我国当前相关立法与实践体现的是“单位主义”落后观念,没有体现“重发明人权利”的时代新趋势,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重视。我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故本文拟就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问题作一探讨。 围绕主题,本文在简要概述论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之后,分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立法实践现状、国外经验借鉴、若干建议等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章论述了职务发明、高校职务发明的概念及与非高校职务发明的区别;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概念及与非高校职务发明人的区别、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的主要内容;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及重要性等内容,为全文论述作一基本理论铺垫。 第二章概述了我国当前关于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现状,指出存在权属规定不合理、权利分配不合理、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缺乏对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侵犯的救济措施;而在实践中,高校处于强势地位,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问题没有引起重视,高校职务发明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第三章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法国等三个国家的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为我国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机制提供经验与借鉴。 第四章就完善我国高校职务发明人权利保障机制,分别从立法内容和实践上提出了若干建议。 综合以上论述,,在结语部分,笔者提出:首先,我国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及时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制定出新的、充分体现和保护职务发明人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政府、高校、企业等各级主体在合作开发科研中应当在各个环节切实把职务发明人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第三、职务发明人自己也应当加强权利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也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渠道切实获得、享受自己应当的各项职务发明权利。只有这样,我国的科研大军才能力量不断强大、水平不断提高、成果不断涌现,在民族振兴事业中提升国际话语权。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42
本文编号:2525707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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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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