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惩罚性救济

发布时间:2019-09-06 19:34
【摘要】: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处于相对较低的保护水平。不过也要看到在国家层面确定建设成新型国家,要走技术创新的道路之后,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增强。知识产权的三个主要部门法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对侵权人因为侵犯知识产权所判处的赔偿数额也有所增加,但对于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状况,仍属于保护力度不足。 我国的现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采取的证据规则并不利于知识产权人寻求保护的法律救济。按照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规则,权利人取得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己方损失或者是侵权者的获利的,在此情况下,赔偿额完全有法院酌定。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中实行的“填平原则”或者“补偿性原则”,即使法院酌定的赔偿额能补偿因为本次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但其他类似侵权中的损失,也会因为举证能力问题而无法弥补损失。 知识产权保护所花费的成本,与通过保护而取得的利益是不成正比的。从事侵犯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益也大于其风险和代价。因此现行民事诉讼中采取的“填平原则”、“补偿性原则”的侵权赔偿标准确实是难以做到有效地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的。鉴于目前的知识产权维权困难的现状,笔者试图通过以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这种方式,以区别于目前知识产权赔偿的“填平原则”、“补偿性原则”,为权利人的维权提供另一种可行之路。对于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突破“填平原则”的理论依据,文中做了重点论述。对于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具体制度的设定,也是本文论述的另一个重点。文章分成四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探讨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讲述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义。笔者通过对目前司法实践的观察,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护其权利遇到的种种困境以及目前知识产权法律对维权的局限,,认为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部分,以美国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对比,结合台湾、韩国等大陆法系的具体惩罚性赔偿规定,总结域外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与经验,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建议和样本。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分析,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为切入点,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政策工具,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是政府根据现实需要进行调整的。当政府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时候,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无需严格遵循现行民法的补偿性赔偿原则。此外,还阐述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结合《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蕴含的修改背景和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总结得出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 第四部分,提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包括了举证制度的调整和惩罚性赔偿的构建。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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