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P农业下我国中药材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18 21:02
【摘要】:GAP农业是应用现代农业知识,科学规范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药材资源属于农业范畴,其从产前(如种子品质标准化)、产中(如生产技术管理各个环节标准化)到产后(如加工、贮运等标准化)的全过程,都要遵循相关规范,在GAP农业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我国中药材资源面临严重的“生物海盗”式的掠夺,道地药材被滥用导致消费者信赖度大大降低,作为遗传资源的持有者和传统知识的传播者的农民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加强中药材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日益凸显。GAP农业下中药材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为涉及面广。其保护主体多为集体组织,易造成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其保护客体多元化,使得保护方式具有综合性。研究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宜从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地理标志、著作权等方面开展。目前,我国对该领域并没有单独立法,而相关的现行法律保护制度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认定程序较复杂,专利权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实务操作性不强,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较多而造成混乱、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期限难以确定等。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在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认定、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等方面有着比较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而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通过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及传统知识数据库防御保护等宝贵的经验值得学习。如何完善GAP农业下中药材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认定、遗传资源获取专利权与惠益分享、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传统知识等数据库著作权的限定与秘密数据库等方面的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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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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