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共存判定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09 00:56
【摘要】: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指出的,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我国立法虽然尚未明文规定,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存在一些最终被判定为商标共存的案例。本文介绍了商标共存的含义,分类及商标共存产生的原因,并采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从国内司法实践入手,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法院判定注册商标合法共存的既有考量因素的内容、正当性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最终结合对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商标共存立法及实践的比较,尝试对我国商标共存的判定标准的内容、适用及立法建议提出自己的思考。 第一章介绍了商标共存的含义和两大分类,并对商标共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归纳总结。商标共存基于商标共存的对象可分为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以及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共存,基于商标共存的基础可分为法定共存和约定共存。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商标共存的产生源于其自身创造受限于人类客观有限的认知、商标权的私权性、稀缺性、经济性、商标注册制度因素以及执法过程中受认定能力的主观限制。 第二章对我国商标共存判定标准的司法实务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并从中归纳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商标共存的既有考量因素,主要包括引入混淆可能性作为判定商标近似的侵权标准,法院基于特定的事实以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判定商标共存,法院考量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等。 第三章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商标共存的既有考量因素进行了评价,一方面肯定了其可行性,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其不足,包括立法的缺失,各考量因素内容的模糊与缺失以及适用的冲突等。第四章根据前文对案例的研究,结合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就我国商标共存判定标准的内容及立法建议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认为应当有混淆可能性标准、保护信赖利益标准、善意共存标准和尊重意思自治标准,并对上述判定标准如何适用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43
本文编号:2577658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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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晓媛;商标共存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77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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