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12 04:18
【摘要】:考察专利非实施主体(NPE)的行为应排除单纯的研发活动,并把握“运营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和“本身不从事专利的商品化或产品化”两个要点。NPE即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专利权人、行为与现象,也是一种合理的商业模式。美国宽松的专利政策导致的大量“问题专利”为NPE提供了“武器弹药”,而美国倾向于专利权人的诉讼制度为NPE提供了议价能力,使其诉讼盈利模式成为可能。在技术创新方面,NPE虽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开放式创新、重视专利战略、实现专利价值,但在制度没有或无法给予必要的指导或规制时终将破坏创新环境;在竞争秩序方面,专利的大规模集中比单一或少量集中更能发挥专利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的竞争优势,但专利聚集战略和技术壁垒胁迫策略的结合也会导致非公平竞争。中小企业、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和独立研发都是NPE获取专利的来源,向大型企业许可专利、提起诉讼或提供服务是NPE的盈利方式。NPE的行为模式可概括为“资本+智力”的专利集中行为和/或“专利+运营”的专利盈利行为,鉴于运用专利维权与运用专利诉讼威胁是难以区分的一体两面,NPE的盈利行为又划分为“钓饵行为”与“非钓饵行为”。专利集中行为是NPE形成优势地位的手段,而获取经济利益则是专利钓饵行为的目的。专利集中行为虽然滥用专利权形成垄断优势而抑制技术市场竞争,但其对法益的侵害尚未达到垄断或限制竞争的程度,并不属于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专利钓饵行为是滥用权利的表现之一,其诉讼要挟具备非正当性和侵权性。作为NPE发源地的美国,自2011年起就不断调整政策使NPE运营回归专利价值的实现;从专利并购交易案到标准专利运营的严格反垄断审查等实践,可以瞥见欧洲对专利运营机构一直保持审慎的态度;韩国对NPE的态度较为务实,在防范和抵御NPE冲击本国产业的同时,也积极利用其模式开展产业升级和转型。随着我国专利交易市场的日臻成熟,知识产权强保护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不断扩大,以及与美国专利制度差异的不断缩小,也已在专利权供应和专利维权等方面形成了适合NPE滥用知识产权的土壤。目前,我国正在面临着NPE布局和诉讼的侵扰,有必要适时对NPE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其一,适用反垄断法规制NPE集中行为时,应明确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原则,并完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其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NPE欺诈行为时,不仅要禁止恶意的专利侵权指控,还要增设知识产权恶意共谋的惩罚性措施;其三,适用程序法规制NPE诉讼要挟行为时,需要完善专利侵权禁令,同时建立诉前审查制度。如此,通过法律规制NPE行为,有助于使其成为促进创新的工具,也有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图文】:

实施主体,专利,制度资源,成因


图 2.1 NPE、PAE 及 Patent Troll 的关系说来,NPE、Patent Troll 以及 PAE 三者的关系如图 2.1 所示:N在并不等同于 Patent Troll,并且 NPE 与 PAE 的划分不能以实体性、科研机构等)为界。基于前述考虑,本文以为对 Patent Troll “Troll”的行为本身,Patent Troll 事实上是 NPE 或 PAE 的一种非实施主体的成因与影响利非实施主体的成因场环境看,NPE 是“专利创新市场与专利许可市场形成与壮大化需求”的必然产物;从制度资源看,美国宽松的专利审查制度专利诉讼规则为 NPE 愈演愈烈的“诉讼要挟”提供了“武器弹药泛、功能模糊的问题专利是诉讼场上的有利武器,,而“低效”和

状态图,运营市场,运营机制,美国专利


图 4.1 主流美国专利运营市场运营机制①2010 年之前,该基金的运作基本处于保密状态。高智将通过前述三笔基金获取的专利进行组合或集成,然后通过许可等方式给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结合图 4.1 示出的主流美国专利运营市场运营机制图,NPE 的专利运营活动可以概括如图 4.2。也就是说,NPE 的市场活动可以划分为“专利聚集”和/或“利益交换”,即 NPE 可通过独立、委托/合作研发、收购、信托等方式获取专利,再经重组和包装以形成专利组合或专利池,最后通过诉讼、许可、提供保险等方式盈利。其中,NPE 通过收购等方式将特定技术领域但是分散在不同专利权人手上的专利集中从而进行管理的活动可称为“专利集中经营”。②专利集中经营包括两个阶段,即首先选择一个特定的技术领域,然后最大限度地将该技术领域的专利集中。高智通过将创新基金与发明基金对接的方法以建立一种发明资本体系,其首先在创新价值链中选择自身所专注或具有竞争优势的某些技术领域,然后将“专利集中管理以获取竞争收益”确定为目标。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4


本文编号:257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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