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8 10:06
【摘要】:地理标志蕴含着较高的经济价值,对于区域内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作为重要经济增长点的地理标志逐渐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开始到1994年的TRIPS协定,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的现有体系基本形成。WTO成立后,由于以欧盟为代表的旧世界成员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新世界成员在这一问题上的巨大分歧,由其主导的地理标志多边谈判逐步陷入僵局,于是各国开始尝试通过双边或区域谈判等途径以“TRIPS-递增”协定方式对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呈现出扩大保护、多边注册的新态势。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上一直是多种保护模式并存,这也导致实践中管理体制混乱,实际保护水平不高,与我国地理标志资源大国地位极不匹配。因此,我们应顺应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发展的新态势,在坚持积极谈判及强保护立场的同时,促进国内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是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主要创新和不足。第二部分是对地理标志基本理论的分析研究。首先通过研究地理标志在TRIPS协定中的界定和相关概念的延伸辨析,确定地理标志的内涵及特征;然后明确地理标志的属性;最后对地理标志的主要保护模式进行了研究。第三部分是对地理标志保护源流的研究。通过对相关国际协定中地理标志条款的研究,对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发展新态势的分析。首先通过对后TRIPS时代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谈判格局及利益平衡的研究,对其博弈作出分析。其次,以欧盟主导的一系列区域贸易协定和以美国主导的TPP等为例,分析了“TRIPS-递增”协定中的地理标志保护条款。最后,从地理标志的扩大保护与地理标志的多边注册等两方面对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的新态势作出了分析。第五部分从国际保护视野出发,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与应对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与不足,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法律保护新态势,提出应实行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同时明确地理标志保护标准的定位与立场,以促进我国地理标志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更好地衔接。
【图文】:

对比图,国际法律,对比图,趋势


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2 研究综述1.2.1 国内研究综述地理标志蕴含着极大的经济、生态和文化价值,如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但是,国内对此的相关研究却仍有待提升,如下图 1-1 所示,是笔者分别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进行检索的研究趋势对比分析图。由图可以明显看出,国内对于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的研究寥寥无几。

示意图,原产地名称,概念界定,示意图


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对地理标志进行确认;第三,地理标志不要求必须带有专过桥米线”中的“过桥”并非专业的地名,但“过桥米。标志概念的延伸辨析界关于地理标志概念的延伸辨析主要有以下两种:“原s of Origin)及“货源标记”(Indications of Source)。地理标 1883 年的《巴黎公约》。而《巴黎公约》的斯德哥尔摩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也由理标志”的源起,,是“地理标志”概念界定中无法回避。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6.1;D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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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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