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新技术行业,专利技术持有企业拒绝许可是其滥用自身支配地位最典型的行为之一,也是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的重要问题,但是对于拒绝许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非法以及判定的依据尚不十分明确。专利技术持有企业对下游生产商实施拒绝许可行为在不同市场结构下对于市场竞争产生不同的影响,并且针对不同效率的下游生产商实施的拒绝许可,对整体社会福利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主要是采用古诺双寡头模型,依据“专业研发企业拒绝许可的竞争效应——一体化专利持有企业拒绝许可的封锁效应——最优强制许可政策的福利效应——反垄断政策体系设计”逻辑路线进行分析和研究,详细解释专利持有企业实施拒绝许可的内在机理,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应关注的重点及违法判定依据,并以此为依据提出科学有效的反垄断审查建议。专业研发企业垄断技术市场,由于其不在下游市场从事生产经营,主要利润来源于专利技术的许可费收入。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对于没有任何创新能力的下游生产商,许可专利技术会使得专利技术持有企业获取较高的利润,其没有激励实施拒绝许可行为;当下游生产商具有产品工艺创新时,下游生产商所进行的工艺创新会提高生产效率,专利技术持有企业会攫取效率租金,提高专利技术持有者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其会有更强的激励实施技术许可;在下游生产商具有技术创新的情况下,其技术创新成功的可能性较高时,会威胁到专利技术持有企业在技术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因此,专利技术持有企业会选择实施拒绝许可策略以维持自身的垄断地位,这种情况下,不仅会伤害产品市场的竞争,还会阻碍专利技术创新,因此,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一体化专利持有企业即拥有专利技术又在下游产品市场从事生产的企业,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一般情况下具有实施拒绝许可的激励。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当拒绝许可的下游独立生产商为低效率企业时,拒绝许可行为造成了市场垄断,损害了市场竞争,但却增加了社会福利;当拒绝许可的下游独立生产商为高效率企业时,拒绝许可将高效率企业排除在产品市场之外,严重伤害市场竞争和市场效率,损害社会福利;对于具有创新能力的下游独立生产商,创新能力越高其实施拒绝许可的激励性越强,此时,拒绝许可严重伤害了市场竞争及技术创新,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后两种情况应当引起反垄断机构的重点关注。由于并非所有的拒绝许可行为都是损害社会福利的,反垄断机构应该针对构成垄断行为的拒绝许可实施强制许可政策。研究结果表明,根据必要设施原则,当专利持有企业拥有的技术构成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必要专利技术时,其拒绝许可阻碍了市场竞争,政府可以授予强制许可,并且政府无论采取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固定使用费方式的强制许可政策,总是会提高社会福利的。在专利技术为非必要专利技术时,即不构成进入相关市场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在固定使用费方式下,仅在专利技术研发成本大于固定使用费的情况下,强制许可才有效。在特许权使用费方式下,只有在特许权使用费较低时,强制许可才有效。因此,政府不应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盲目对任何情况下的拒绝许可都实施强制许可政策,而应该结合案例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的性质、许可费的方式以及专利技术研发成本等因素决定是否颁发强制许可政策。目前针对专利技术拒绝许可的反垄断审查依据尚不明确,反垄断政策亟需加强和完善,因此,设计科学系统的反垄断政策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并非所有的拒绝许可行为都构成违法,在某些情况下拒绝许可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因此,必须针对拒绝许可制定详细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拒绝许可反垄断审查机制。《反垄断法》修订中增加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条款,对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依据,在《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中明确构成非法拒绝许可行为的审查要素。其次,对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应基于合理推定原则,采用“同等效率竞争者”检验以及市场封锁理论进行违法判断。最后,完善强制许可政策并进行有效实施。针对违法的拒绝许可行为,政府应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的性质,许可费方式以及专利技术研发成本等多种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强制许可政策。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F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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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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