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构建

发布时间:2020-07-08 06:43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受众广、成本低的特点,近几年来在国内外发展迅速,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兴力量。短短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股权众筹在降低融资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拓宽投资者投资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股权众筹超越了我国传统融资模式的法律结构和监管框架,自出现以来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目前,域外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已逐渐将股权众筹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并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我国也应该认识到股权众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明确承认其合法地位,为股权众筹的发展扫清制度性障碍,并对股权众筹面临的现实困境予以制度上的回应。本文以此为思路展开论述,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权众筹基本理论的界定。该部分介绍了股权众筹的内涵、参与主体和国内外的发展现状,着重分析了股权众筹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拓宽投资者投资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的作用,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考察。该部分首先以大家投众筹平台为例,介绍了我国股权众筹的运作机理。根据其运作机理,分析得出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是融资者通过众筹平台进行的证券公开发行,融资者、众筹平台和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分别是证券发行人、证券经纪商和投资者。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股权众筹现实困境的评析。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创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与我国现行《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致使众筹主体采取各种措施规避法律风险,这严重阻碍了股权众筹作用的发挥。而且,股权众筹发展时间较短、运营模式不完善,存在信用欺诈风险、资金池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另外,众筹平台正处于业务扩张阶段,平台权利义务模糊、融资者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股权众筹立法构建的设想。就立法构建原则而言,我国股权众筹立法应该在资本形成和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既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就具体措施而言,通过小额发行豁免制度承认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针对股权众筹面临的现实困境,立法也应该在确立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众筹平台业务范围和职责、防范市场风险和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所作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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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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