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一元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31 10:49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支持。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已经取得一定发展成就,但是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救济却还落后于社会发展。我国实行专利确权“二元制”模式,使得法院无法在专利诉讼中判定专利权的效力,必须通过复审委获得对世专利权效力的确认。然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基于诉讼效率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考虑,适用“一元制”模式来平衡司法和行政在专利权效力确认上的关系。我国对这一现状研究比较松散,作者希望通过基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界定,结合行政司法变更权的行使以及技术调查官这一核心保障制度,分析和研究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二元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一元制”构建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分析,切实可行地提出适用于我国的“一元制”方案。首先,针对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于专利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进行介绍,并结合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特点分析了法院如何处理该类诉讼。概括“二元制”的内涵以及存在的理论基石,并对研究“一元制”必须解决的两个基础理论问题,即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和司法变更权进行定性分析。其次,深入分析我国专利效力确认“二元制”存在的掣肘,提出了包括激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专利确权存在循环诉讼的可能、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冗长和违反“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问题,进而从社会发展规律的驱动和特有属性的必然选择两方面解析了我国构建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一元制”的必然性。再次,论证了建立专利确权“一元制”的可行性,并从实施“一元制”应当解决的程序制约和必须畅通的实体障碍两个方面展开剖析,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实施打下理论和实践基础。最后,提出了建立我国“一元制”运行框架建议,包括赋予法院在专利确权和侵权诉讼中审查专利效力的权力、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和丰富和拓宽专利授权后程序,并着重针对优化专业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进行阐述,提出了以复合型法官作为基石,并以技术调查官为核心,必要时借助于技术咨询专家的技术事实查明模式。
【学位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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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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