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条约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探究

发布时间:2020-11-08 15:28
   标准是通过规则体现的,自从知识产权执法规则被纳入到国际法律框架中,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低标准到高标准的变化过程。尤其在多边条约中,近些年出现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更是以高标准为特点,确立了知识产权执法新规则(TRIPS-Plus执法规则)。在这种变化下,以平衡知识产权人、侵权人、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为本质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变化,需要被深入思考。一方面能够加深人们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理解,另一方面可以有助于我国减少甚至避免多边条约确立的执法新标准(TRIPS-Plus执法标准)带来的损害。多边条约确立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因时代不同而具有不同特点。前TRIPS时代,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多边条约在执法方面缺少具体规制,任意性执法条款给各成员国提供了尽可能大的自主空间,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使执行效力大大减弱。到了TRIPS时代,《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有了长足发展,其内容全面丰富,疏密有致,更加强调民事与行政程序,而对待刑事程序较为谨慎,较多地考虑了不同国家的利益。步入后TRIPS时代,新出现的ACTA和CPTPP在民事与行政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执法措施、数字环境下的执法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确立的标准,相比《TRIPS协定》有了大幅提高,在向知识产权人利益倾斜的同时,也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沉重的执法负担。值得注意的是,多边条约确立的TRIPS-Plus执法标准并非凭空出现,而是因为利益集团的推动和《TRIPS协定》本身存在制度困境。TRIPS-Plus执法标准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争论。一般认为TRIPS-Plus执法规则因符合《TRIPS协定》的“最低标准”,并且制定过程经过了谈判、签字、批准等法律程序,所以其确立的标准具有合法性。另外,它可以有效打击日益猖獗的侵权行为,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维护知识产权人权益,所以具有合理性。但实际上,某些TRIPS-Plus执法标准违反了《TRIPS协定》的“最高标准”,使其缺少相对实质正义,不具有实质合法性。多边条约的制定过程缺乏公开性,缺少形式正义,也使TRIPS-Plus执法标准不具有形式合法性。对于上述的合理性理由,其正确性也备受质疑。站在利益平衡的角度,由于TRIPS-Plus执法标准更加偏向发达国家和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所以其不具备合理性。立足中国,我国始终在为提高国内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做出努力。当初为了加入《TRIPS协定》,就一直在超出国内经济实力,不断执行更高标准,最终符合了《TRIPS协定》的执法要求。但如今,ACTA和CPTPP设立的TRIPS-Plus执法标准,会通过多种路径对我国造成不利影响,这包含对我国贸易利益的损害,对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冲击,以及国际话语权的削弱。因此,针对这些影响,我国需采取相应策略加以应对,如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合理构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多途径争取国际话语权等。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97.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执法的概念及分类
    (二)多边条约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演进
    (三)国际知识产权执法的本质
二、多边条约中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审视
    (一)《TRIPS协定》前多边条约中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
    (二)《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全面规定
    (三)ACTA与 CPTPP对《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发展
三、多边条约中知识产权执法新标准产生的原因与争论
    (一)多边条约中知识产权执法新标准产生的原因
    (二)关于“知识产权执法新标准”的讨论
四、多边条约中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一)多边条约中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对我国的影响
    (二)我国应对多边条约中知识产权执法新标准的对策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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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7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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