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过错判定理念的修正——以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确立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26 06:03
  网络服务商不负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避风港规则在理论层面悖离了传统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层面导致了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失衡,支撑这一结论的技术中立原则和最小防范成本理论被人为僵化了。新技术环境下,网络服务商过错判定的理念应作出如下修正:网络服务商应为其过失行为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过失客观化的表现就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其负有注意义务;审查义务并非独立于注意义务的一种新型义务形态,其本质属于一种较高层级的注意义务;对技术中立原则和最小防范成本进行重新解读后可知,将一般注意义务上升为审查义务有其合理性。剥去技术中立的外衣,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空间私权力的享有者以及最小防范成本的负担人,在特定条件下应当主动履行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9,(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所在:避风港规则引发的利益失衡
    (一)理论障碍: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过错形态被狭隘地解读
    (二)实践难题:避风港规则使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利益失衡严重
二、问题之症结:技术中立原则与最小防范成本理论
    (一)技术中立原则
    (二)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三、修正的前提: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关系之厘清
    (一)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之证成
    (二)审查义务属于较高层级的注意义务
四、修正的方向:一般注意义务上升为审查义务之合理性
    (一)从技术中立原则到私权力理论
    (二)网络服务商是最小防范成本的负担人
五、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平台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兼议与我国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制度的对接[J]. 魏露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2]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以德国《网络执行法》为借鉴[J]. 孙禹.  政治与法律. 2018(11)
[3]互联网的网络化治理:用户权利的契约化与网络中介私权力依赖[J]. 张小强.  新闻与传播研究. 2018(07)
[4]针对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执法义务边界[J]. 裴炜.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8(01)
[5]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J]. 马一德.  现代法学. 2018(01)
[6]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角色构造研究[J]. 邹晓玫.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7]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J]. 崔国斌.  中国法学. 2017(02)
[8]网络空间主权的治理模式及其制度构建[J]. 张新宝,许可.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8)
[9]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J]. 冯术杰.  中国法学. 2016(04)
[10]互联网时代的公共承运人规制[J]. 高薇.  政法论坛. 2016(04)

博士论文
[1]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理论基础研究[D]. 徐伟.吉林大学 2013
[2]网络中介服务商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研究[D]. 于波.华东政法大学 2013
[3]论我国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与应对[D]. 王光文.华东师范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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