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之证伪
发布时间:2021-01-28 04:13
知识产权被转让后,新知识产权人是否可以禁止订立在先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继续使用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利用制度中的焦点问题。遗憾的是,相关法律中用语较为模糊,并在追求效果的稳定性方面呈现明显欠缺。对这些规范的内容及其引发的诸多困境进行分析后,进一步对相关租赁合同规范的类推适用可能性予以考察。随后对许可关系自身的特殊性进行了立法论层面的分析。在解释论和立法论均不能贡献支撑转让不破许可的正当理由之后,在权利变动层面对许可的法律本质进行初步探讨,最终得出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在中国法下未被确立的结论。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专利消极许可的构建[J]. 张轶.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2]论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J]. 张轶. 知识产权. 2018(01)
[3]专利权、专利许可使用权与专利许可合同 以物权法原理借鉴为视点[J]. 林广海,邱永清. 法律适用. 2008(06)
[4]财产支配权论要[J]. 温世扬. 中国法学. 2005(05)
本文编号:3004335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专利消极许可的构建[J]. 张轶.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2]论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J]. 张轶. 知识产权. 2018(01)
[3]专利权、专利许可使用权与专利许可合同 以物权法原理借鉴为视点[J]. 林广海,邱永清. 法律适用. 2008(06)
[4]财产支配权论要[J]. 温世扬. 中国法学. 2005(05)
本文编号:300433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zhishichanquanfa/3004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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