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组织指导与业务指导

发布时间:2021-02-09 18:24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存在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监总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的组织指导和国知局对国监总局的业务指导,对这两者之间关系如何协调、衔接与制约提出了的具体建议。 

【文章来源】:大庆社会科学. 2020,(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分析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与组织指导的关系
    (一)国知局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
        1. 国知局最主要的专属权力就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及确权、侵权判断标准。
        2. 国知局的业务指导一般是间接的业务指导。
        3. 国知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的其他应用。
    (二)国监总局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组织指导
        1. 国监总局应具体执行国知局已经作出的具有终局意义的各种决定书。
        2. 国监总局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行中遇见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向国知局进行反馈。
        3. 国监总局具体执行的必须是国知局发布的无争议之决定书或其他法律裁决书。
        4. 国监总局的组织指导一般是直接的组织指导。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与组织指导关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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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
[1]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 王秉一.北方工业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02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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