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改革方向
发布时间:2021-02-26 07:13
铁路运输检察制度是指依法设立的,对铁路运输系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检察院组织、职权及其程序。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运输检察制度在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对创建平安铁路,维护铁路沿线安定,为铁路事业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铁路检察制度进一步延伸了我国检察职能,促进了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铁路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过程中,铁路检察机关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尤其是铁路检察机关属地改革完成之后,铁路检察体制方面的缺陷更加明显,亟需探索解决之道。有人提出“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根本没有太多的案件可审,早已经名存实亡”。的确,现在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案件很少,但是不是到了要撤销建制的地步了呢?笔者并不认同。本文中,笔者以铁路检察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了解铁路检察机关设立、发展的历程出发,然后深入探究铁路检察机关和铁路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铁路检察机关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希望能为铁路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避免铁路检察机关再次被撤销作出个人的努力,同时对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作出自己的贡献。...
【文章来源】: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铁路检察机关的历史沿革
(一) 初次创立阶段
1.创立的背景和目的
2.初次创立的情况
(二) 撤销建制时期
(三) 恢复和重建时期
(四) 属地移交时期
(五) 改革发展新时期
二、铁路检察机关出现的问题
(一) 铁路检察机关服务铁路事业的作用在削弱
1.“两反”转隶,铁路检察机关丧失“利器”
2.铁路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少,长期处于“吃不饱”状态
3.涉铁案件类型单一且多于铁路无关
(二) 铁路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1.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地方后的情况
2.“人权”与事权的矛盾
3.专属管辖和属地管辖存在矛盾,引发法律适用的冲突
4.高检院铁检厅与省级检察院的关系不明确
5.任免程序不明确
三、铁路检察机关的改革方向
(一)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可行性
1.设立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的法律、政策依据
2.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现实依据
3.铁路检察机关提供了现实可能和基础条件
4.国外跨区域检察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意义
1.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
2.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效率
3.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4.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节约司法改革成本
5.有利于解决铁路检察机关现存的问题
四、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制度设计
(一)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性质
1.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专门检察院
2.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应是中央司法机关
(二)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模式设置
1.试点城市的模式
2.试点模式的局限性
3.模式设置的设想
(三)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管辖范围
1.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1) 重大交通运输类案件
(2) 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3) 海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4) 重大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5) 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
2.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1) 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2)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专门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3) 跨行政区划的重大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致谢
本文编号:3052246
【文章来源】: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铁路检察机关的历史沿革
(一) 初次创立阶段
1.创立的背景和目的
2.初次创立的情况
(二) 撤销建制时期
(三) 恢复和重建时期
(四) 属地移交时期
(五) 改革发展新时期
二、铁路检察机关出现的问题
(一) 铁路检察机关服务铁路事业的作用在削弱
1.“两反”转隶,铁路检察机关丧失“利器”
2.铁路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少,长期处于“吃不饱”状态
3.涉铁案件类型单一且多于铁路无关
(二) 铁路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1.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地方后的情况
2.“人权”与事权的矛盾
3.专属管辖和属地管辖存在矛盾,引发法律适用的冲突
4.高检院铁检厅与省级检察院的关系不明确
5.任免程序不明确
三、铁路检察机关的改革方向
(一)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可行性
1.设立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的法律、政策依据
2.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现实依据
3.铁路检察机关提供了现实可能和基础条件
4.国外跨区域检察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意义
1.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
2.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效率
3.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4.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有利于节约司法改革成本
5.有利于解决铁路检察机关现存的问题
四、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制度设计
(一)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性质
1.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专门检察院
2.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应是中央司法机关
(二) 依托铁路检察机关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模式设置
1.试点城市的模式
2.试点模式的局限性
3.模式设置的设想
(三)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管辖范围
1.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1) 重大交通运输类案件
(2) 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3) 海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4) 重大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5) 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
2.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1) 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2)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专门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3) 跨行政区划的重大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致谢
本文编号:305224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zhishichanquanfa/3052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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