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境外知识产权的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1-03-24 04:18
  "侵外"管辖的正当性来源于国际私法的精神实质。在跨境侵权纠纷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获得充分救济依赖于知识产权的消极域外效力,而"侵外"管辖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其有助于减少权利人的诉累并节约司法资源。"侵外"管辖主要存在4种类型的管辖法院:(1)被控侵权人居所地法院;(2)权利人居所地法院;(3)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4)协议管辖的法院。法院对于注册性知识产权有效性事项作为主要问题的诉讼应采取专属管辖。侵权的特殊地域管辖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时需要对管辖权施加地域限制。被控侵权人之一的居所地法院合并管辖多人共同侵犯多国知识产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文章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52(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侵外”管辖的正当性
三、“侵外”管辖的类型
    (一)被控侵权人居所地法院
    (二)权利人居所地法院
    (三)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四)协议管辖的法院
四、“侵外”管辖的限制
    (一)注册性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之限制
    (二)侵权的特殊地域管辖之限制
    (三)合并管辖多人侵权之限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以涉外定牌加工问题为出发点[J]. 阮开欣.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4)
[2]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域外效力[J]. 阮开欣.  河北法学. 2018(03)
[3]论涉外侵犯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J]. 阮开欣.  时代法学. 2018(03)
[4]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协议管辖制度之完善[J]. 王煜.  出版发行研究. 2017(11)
[5]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公共政策例外——以路易斯花娃案为视角[J]. 阮开欣.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6]协议管辖问题研究 对《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127条第2款的解释[J]. 周翠.  中外法学. 2014(02)
[7]协议管辖制度的进步与局限[J]. 王福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6)
[8]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J]. 徐祥.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5)
[9]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J]. 徐伟功,李涛.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2)
[10]个案中对域外注册商标能否保护的法理研究[J]. 王雷.  政法论坛. 2000(06)



本文编号:309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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