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客体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0 04:00
  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因主要来自知识产权。这在信息、生物工程等前沿领域尤为突出。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自我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低,缺乏必要的保护策略和知识,与发达国家企业的做法形成强烈的反差。我国加入WTO,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各种策略和手段保持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变化大多是随着客体的变化而变化。新的客体不断产生就要求知识产权的法体系不断适应新客体,以实现法的价值,使社会经济协调有序发展。可以说,知识产权客体一定程度上集中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晴雨表。因此,本文试图从知识产权的客体出发,通过对TRIPS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权利客体的比较研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权利限制、强制使用等问题的阐述,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经济和法律层面的冲突并提出解决方法。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参考。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6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外文摘要
第1章 综述
    1.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2 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2章 TRIPS协定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原则
    2.1 知识产权保护进入WTO规则的背景及意义
    2.2 TRIPS的主要内容及基本原则
第3章 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客体的比较研究
    3.1 专利权的客体
        3.1.1 专利
        3.1.2 工业品外观设计
    3.2 商标权的客体
        3.2.1 商标
        3.2.2 驰名商标
        3.2.3 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
    3.3 著作权的客体
        3.3.1 著作权
        3.3.2 邻接权
    3.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3.5 未披露的信息
    3.6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
        3.6.1 计算机软件
        3.6.2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3.6.3 商业方法
        3.6.4 人体基因
        3.6.5 生物技术
第4章 结论
    4.1 立法上适当调整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
    4.2 正确认识TRIPS的局限性和可利用性
    4.3 把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体系紧密协调
致谢
参考文献
独创性声明



本文编号:314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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