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1-05-11 21:13
  知识产权不同于有体财产权,其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也关乎权利人和知识产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尽管我国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有所突破,司法政策层面也做出了初步尝试,但还不够成熟,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应当在法律中明确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的一般规则、考量的因素以及替代性措施。 

【文章来源】:科技广场. 2019,(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方式限制的立法及实践
    1.1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及其限制的立法规定及司法政策
        1.1.1 民事立法和知识产权单行法关于“停止侵害”的规定分析
        1.1.2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关于限制停止侵害的规定
    1.2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的司法实践
2 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限制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2.1 知识产权特殊的制度目的
    2.2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及权利的不确定性
    2.3 知识产权具有复合型特征
    2.4 知识产权要挟现象突出
3 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限制制度的思考
    3.1 一般原则及考量因素
        3.1.1 公共利益
        3.1.2 当事人利益比较
        3.1.3 市场竞争关系
        3.1.4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3.1.5 权利人的善意与否
        3.1.6 停止侵害本身能否执行
    3.2 停止侵害的替代性措施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的现实困境及突围[J]. 张春艳.  当代法学. 2017(05)
[2]“侵权不停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J]. 田小军,刘洋.  中国版权. 2016(06)
[3]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J]. 李扬,许清.  法学家. 2012(06)
[4]权利不确定性与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之限制[J]. 陈武.  中外法学. 2011(02)



本文编号:318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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