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21 13:10
良好的行政救济制度必须符合公正性、法律性、普遍性和司法最终性等基本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采用“不适用调解”为其特有原则,并未将行政和解纳入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然而,立法上的排斥并没有消除行政和解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协调”方式处理案件的现象大量存在,行政案件的撤诉率居高不下。但国内禁止与域外成功经验的比照,在当今中国引入和建立行政和解的制度,积极寻求有益的补充形式以拓宽社会纠纷解决途径。本文分析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在理论指导和整体构造上存在的诸多缺陷,行政和解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和解协议的履行同样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与国内外类似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是以诉讼制度为基点来探讨行政和解,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中国传统的法律形式已远远不能适应行政职能多样性的要求,和解越来越成为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和解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妥善化解,从而在行政法领域回应党和政府提出的“和谐社会”理念。拟对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和解制度的产生的一些程序制度重构等基本理论问题,从司法层面完善行政和解的相应救济制度,进行一次尝试性的探索。
【文章来源】:东北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1.1 选题的目的
1.1.2 选题的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德国的行政和解,契约模式的制度
1.2.2 美国行政和解,广泛引入行政法领域
1.2.3 日本的行政和解,推动行政和解监督
1.2.4 行政和解的法律文化传统与实际综述
1.2.5 完善监督机制实现依法行政
1.3 研究方法
1.3.1 比较的方法
1.3.2 举例的方法
1.3.3 价值分析的方法
1.4 创新点
1.4.1 和谐社会视野下,界定行政和解统一范围
1.4.2 立法层面上完善行政和解,制定统一的行政和解法
1.4.3 践行司法为民,服务法治政府
第2章 行政和解制度的概述
2.1 行政和解的涵义和特征
2.1.1 双方合意性
2.1.2 主体特殊性
2.1.3 范围有限性
2.1.4 和解双重属性
2.1.5 结果灵活性
2.2 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
2.2.1 合法性原则
2.2.2 自愿原则
2.2.3 有限性原则
2.2.4 公平原则
2.2.5 利益保护原则
2.3 行政和解的必要性
2.4 行政和解的价值
2.4.1 彰显和谐司法,服务法治政府
2.4.2 适应WTO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
2.4.3 保障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3章 我国行政和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行政和解的现状
3.2 行政和解的实施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3.3 行政和解的实施行有利于诉讼经济、节约诉讼成本
3.4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3.5 行政和解与撤诉的标准范围界定不清
3.5.1 行政和解的范围不确定
3.5.2 和解的启动方式不明确
3.6 行政和解的理论基础
3.6.1 行政和解的政治理论基础
3.6.2 行政和解的法治理论基础
3.7 立法层级较低,有关行政和解的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
3.8 配套法律制度缺位,具体事项缺乏可操作性
第4章 外国行政和解制度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4.1 德国的行政和解制度
4.2 美国的行政和解制度
4.3 日本的行政和解制度
4.4 国外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第5章 构建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具体对策
5.1 界定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5.1.1 由非强制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
5.1.2 自由裁量权范围引起的行政纠纷
5.1.3 行政赔偿或行政行为或者不当引起的纠纷
5.1.4 行政裁决行为引起的纠纷
5.1.5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5.2 在宪法中或者行政和解法中具体规定行政和解制度
5.3 强化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外部监督机制
5.4 完善和制定行政和解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
5.4.1 适时出台更高位阶的《行政和解法》
5.4.2 加快立法明确行政和解的范围
5.4.3 明确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
5.4.4 明确行政和解的程序范围
5.4.5 及时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5.5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考核评测
5.6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法律救济
第6章 结论
6.1 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
6.2 论文的不足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著及获奖情况
本文编号:3199766
【文章来源】:东北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1.1 选题的目的
1.1.2 选题的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德国的行政和解,契约模式的制度
1.2.2 美国行政和解,广泛引入行政法领域
1.2.3 日本的行政和解,推动行政和解监督
1.2.4 行政和解的法律文化传统与实际综述
1.2.5 完善监督机制实现依法行政
1.3 研究方法
1.3.1 比较的方法
1.3.2 举例的方法
1.3.3 价值分析的方法
1.4 创新点
1.4.1 和谐社会视野下,界定行政和解统一范围
1.4.2 立法层面上完善行政和解,制定统一的行政和解法
1.4.3 践行司法为民,服务法治政府
第2章 行政和解制度的概述
2.1 行政和解的涵义和特征
2.1.1 双方合意性
2.1.2 主体特殊性
2.1.3 范围有限性
2.1.4 和解双重属性
2.1.5 结果灵活性
2.2 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
2.2.1 合法性原则
2.2.2 自愿原则
2.2.3 有限性原则
2.2.4 公平原则
2.2.5 利益保护原则
2.3 行政和解的必要性
2.4 行政和解的价值
2.4.1 彰显和谐司法,服务法治政府
2.4.2 适应WTO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
2.4.3 保障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3章 我国行政和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行政和解的现状
3.2 行政和解的实施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3.3 行政和解的实施行有利于诉讼经济、节约诉讼成本
3.4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3.5 行政和解与撤诉的标准范围界定不清
3.5.1 行政和解的范围不确定
3.5.2 和解的启动方式不明确
3.6 行政和解的理论基础
3.6.1 行政和解的政治理论基础
3.6.2 行政和解的法治理论基础
3.7 立法层级较低,有关行政和解的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
3.8 配套法律制度缺位,具体事项缺乏可操作性
第4章 外国行政和解制度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4.1 德国的行政和解制度
4.2 美国的行政和解制度
4.3 日本的行政和解制度
4.4 国外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第5章 构建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具体对策
5.1 界定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5.1.1 由非强制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
5.1.2 自由裁量权范围引起的行政纠纷
5.1.3 行政赔偿或行政行为或者不当引起的纠纷
5.1.4 行政裁决行为引起的纠纷
5.1.5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5.2 在宪法中或者行政和解法中具体规定行政和解制度
5.3 强化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外部监督机制
5.4 完善和制定行政和解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
5.4.1 适时出台更高位阶的《行政和解法》
5.4.2 加快立法明确行政和解的范围
5.4.3 明确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
5.4.4 明确行政和解的程序范围
5.4.5 及时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5.5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考核评测
5.6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法律救济
第6章 结论
6.1 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
6.2 论文的不足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著及获奖情况
本文编号:319976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zhishichanquanfa/3199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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