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审查要件“难以弥补的损害”

发布时间:2021-07-22 13:49
  行为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未审先判”的方式,避免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诉讼结果的滞后性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从而及时保障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弥补的损害”则是适用行为保全的审查标准之一。该标准起源于2000、2001年修正的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更好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制定的。面对不断增多的案件量与日益复杂的案件事实,回应司法需求,该标准经历了从仅有法律概念到确立商誉及隐私权、市场份额、侵权行为无法控制且显著增加损害三个具体情形与一个兜底条款。通过对56个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涉及侵害商誉或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的案件占总量的1/5,主要以商标攀附、商业诋毁和越权行为为主;涉及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损害的案件占总量1/4,以侵权规模、时效性两个情形为主;涉及市场份额的案件占总量1/3,主要以商业诋毁、销售规模、时效性、攀附行为四种情形为主;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达26件,其中以竞争优势、时效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为主。合理类型化“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形有助于引导法院进行裁判活动,进而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及时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实证分...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审查要件“难以弥补的损害”


行为保全案件年度分布3.1.1商誉或人身性质的权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为保全标准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裁量[J]. 李曼.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2]行为保全制度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基于全国47例典型行为保全案例实证分析[J]. 廖怀学.  电子知识产权. 2019(04)
[3]民事行为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路径[J]. 李曼.  当代法学. 2018(03)
[4]知识产权侵权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探析——兼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八条[J]. 伍敏欢,王岩.  电子知识产权. 2017(04)
[5]浅析诉前禁令申请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J]. 李兆岭.  电子知识产权. 2015(07)
[6]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审查要件[J]. 胡震远.  电子知识产权. 2015(06)
[7]“难以弥补的损害”之判断规则及类型化研究 以知识产权侵权诉前禁令为视角[J]. 杨静.  电子知识产权. 2014(08)
[8]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评析[J]. 杨静.  电子知识产权. 2014(06)
[9]论临时禁令在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适用[J]. 龙著华.  国际经贸探索. 2013(10)
[10]第三次《商标法》修正案亟待澄清与完善的若干问题[J]. 程永顺.  知识产权. 2013(09)

博士论文
[1]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研究[D]. 彭向阳.华南理工大学 2017

硕士论文
[1]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质要件研究[D]. 张静怡.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9
[2]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研究[D]. 王羽涵.河北经贸大学 2019
[3]我国行为保全程序的探析[D]. 陈呈.华东政法大学 2016
[4]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质要件研究[D]. 黎婧.华东政法大学 2016
[5]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D]. 徐爽.广东财经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29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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