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之间的竞合——福州海王福药公司与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1-03 20:15
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就同一专利侵权纠纷,已经向法院起诉的,则不得再请求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理;但反之不然,即已经请求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理的,如果附加要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则仍可再向法院起诉。所谓"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是指涉案专利和纠纷事实相同、主要请求和理由基本相同,并不要求当事人完全一致。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16(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案件事实
2 法院判旨
3 选出理由
4 案件评释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专利行政机关不应受理已经起诉的同一专利侵权纠纷[J]. 李蕊. 人民司法. 2012(02)
本文编号:3566912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16(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案件事实
2 法院判旨
3 选出理由
4 案件评释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专利行政机关不应受理已经起诉的同一专利侵权纠纷[J]. 李蕊. 人民司法. 2012(02)
本文编号:356691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zhishichanquanfa/35669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