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政策的看法
发布时间:2022-08-11 17:14
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与创新界和AI专家积极合作,以促进对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知识产权(IP)的理解和可靠性。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在努力确保适当的知识产权激励措施到位,以鼓励这一关键领域的进一步创新。为此,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9年1月召开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会议。会议邀请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专家,并就专利、商业秘密、版权、商标、知识产权执法、全球观点和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进行了小组讨论。基于这些讨论的势头,2019年8月2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一份关于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的征求意见书(RFC),利用RFC寻求利益相关者对各种专利政策问题的反馈。2019年10月3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第二份RFC,涉及AI对其他知识产权政策领域的影响,包括版权、商标、数据库保护和商业秘密法。
【文章页数】:25 页
【文章目录】:
0引言
1一般主题
2专利主题
3其他知识产权主题
第一部分——对2019年8月27日发布的RFC关于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的回应
1人工智能发明的要素是什么?
2自然人对人工智能发明的概念作出贡献并有资格成为指定发明人的方式有哪些?
3是否需要修订有关发明人的现行专利法和法规,以考虑到一个或多个自然人以外的实体对一项发明的构想作出贡献的发明?
4自然人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实体,或自然人转让发明的公司,是否能够拥有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
5人工智能发明是否有专利资格方面的考虑因素?
6人工智能发明是否存在与披露相关的考虑因素?
7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申请如何才能最好地符合启用要求,特别是考虑到某些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性?
8人工智能是否会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如果是这样,怎么办?
9对于人工智能发明,是否存在任何独特的现有技术考虑因素?
10人工智能发明是否需要新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如数据保护?
11是否还有其他与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相关的问题需要我们研究?
12是否有其他主要专利机构的相关政策或做法有助于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的政策和实践?
第二部分——对2019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RFC的回应
1由人工智能算法或过程产生的作品,在没有自然人参与的情况下,是否应被视为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为什么或者为什么不呢?
2假设需要或应该需要自然人的参与,那么什么样的参与才足以使作品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3在某种程度上,人工智能算法或过程通过吸收大量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来学习其功能,现有的法定语言和相关判例法是否充分地处理了使用这种方法的合法性?作者对作品的这种使用应该得到认可吗?如果是这样,怎么办?
4现行法律对于分配侵犯版权的责任是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程序创建侵犯版权作品的情况?
5自然人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实体,或者自然人转让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公司,是否应该能够拥有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
6在人工智能的使用方面,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解决的版权问题来达成版权法的目标?
7在商标检索中使用人工智能会影响商标的可注册性吗?如果是这样,怎么办?
7.1美国专利商标局使用人工智能软件
7.2商标所有者使用人工智能软件
8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商标法?《兰汉姆法案》中现有的法定语言是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在市场上的使用?
8.1人类参与
8.2使用人工智能的透明度
8.3商标法责任
8.4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
8.5人工智能提供的最终服务
9人工智能如何影响保护数据库和数据集的需求?现有法律是否足以保护这些数据?
10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商业秘密法?《捍卫商业秘密法》(DTSA)、《美国法典》第18卷第1836页及以下内容是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在市场上的使用?
11是否需要调整任何法律、政策或实践,以确保在维护商业秘密和获得专利、版权或其他形式的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12美国专利商标局是否应审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人工智能问题?
13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机构或法律体系是否有任何相关的政策或实践可以帮助美国专利商标局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做法?
本文编号:3675062
【文章页数】:25 页
【文章目录】:
0引言
1一般主题
2专利主题
3其他知识产权主题
第一部分——对2019年8月27日发布的RFC关于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的回应
1人工智能发明的要素是什么?
2自然人对人工智能发明的概念作出贡献并有资格成为指定发明人的方式有哪些?
3是否需要修订有关发明人的现行专利法和法规,以考虑到一个或多个自然人以外的实体对一项发明的构想作出贡献的发明?
4自然人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实体,或自然人转让发明的公司,是否能够拥有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
5人工智能发明是否有专利资格方面的考虑因素?
6人工智能发明是否存在与披露相关的考虑因素?
7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申请如何才能最好地符合启用要求,特别是考虑到某些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性?
8人工智能是否会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如果是这样,怎么办?
9对于人工智能发明,是否存在任何独特的现有技术考虑因素?
10人工智能发明是否需要新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如数据保护?
11是否还有其他与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相关的问题需要我们研究?
12是否有其他主要专利机构的相关政策或做法有助于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的政策和实践?
第二部分——对2019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RFC的回应
1由人工智能算法或过程产生的作品,在没有自然人参与的情况下,是否应被视为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为什么或者为什么不呢?
2假设需要或应该需要自然人的参与,那么什么样的参与才足以使作品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3在某种程度上,人工智能算法或过程通过吸收大量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来学习其功能,现有的法定语言和相关判例法是否充分地处理了使用这种方法的合法性?作者对作品的这种使用应该得到认可吗?如果是这样,怎么办?
4现行法律对于分配侵犯版权的责任是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程序创建侵犯版权作品的情况?
5自然人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实体,或者自然人转让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公司,是否应该能够拥有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
6在人工智能的使用方面,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解决的版权问题来达成版权法的目标?
7在商标检索中使用人工智能会影响商标的可注册性吗?如果是这样,怎么办?
7.1美国专利商标局使用人工智能软件
7.2商标所有者使用人工智能软件
8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商标法?《兰汉姆法案》中现有的法定语言是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在市场上的使用?
8.1人类参与
8.2使用人工智能的透明度
8.3商标法责任
8.4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
8.5人工智能提供的最终服务
9人工智能如何影响保护数据库和数据集的需求?现有法律是否足以保护这些数据?
10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商业秘密法?《捍卫商业秘密法》(DTSA)、《美国法典》第18卷第1836页及以下内容是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在市场上的使用?
11是否需要调整任何法律、政策或实践,以确保在维护商业秘密和获得专利、版权或其他形式的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12美国专利商标局是否应审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人工智能问题?
13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机构或法律体系是否有任何相关的政策或实践可以帮助美国专利商标局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做法?
本文编号:367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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