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预防性措施强制执行的适用——以停止侵权判决、先行判决强制执行及行为保全之制度比较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10-11 12:22
  <正>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停止侵权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三种特殊形式,较之损害赔偿、返还财产等,三者可以统称为防御请求权,具备预防性措施的特征。知识产权所保护客体的非物质性,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没有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责任,停止侵权责任兼具了前两者的功能和效果。整体判决、先行判决及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包含了停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预防性措施:知识产权中的“停止侵权”责任
二、停止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其他责任措施之比较
    (一)停止侵权与损害赔偿
    (二)停止侵权与惩罚性赔偿
    (三)停止侵权与重复侵权
三、知识产权“停止侵权”的三种制度类型及关系
    (一)预防性措施“停止侵权”的三种制度类型
        1、行为保全型停止侵权。
        2、判决型停止侵权。
        3、先行判决型停止侵权。
    (二)判决型停止侵害与行为保全型停止侵害的关系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专利侵权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机动车刮水器”发明专利侵权案[J]. 管荣齐,刘少华.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2)



本文编号:369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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