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释知识产权的对象——基于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相区别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3-03-26 19:36
知识产权对象与客体的界定长期无法达成一致,对知识产权法学的体系化具有不利影响。从传统民事权利对象的界定方法来看,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和信息,是有价值、可再现并与现有知识、信息相区别的知识和信息,具体包括作品、专利技术方案、商标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结合权利的本质可知,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利用这些知识信息所生之利益,权利客体的财产性和权利对象的独特性是知识产权成为独立一类民事权利的二元依据。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知识产权对象的学说概览
2 现有学说反映的主要问题
3 知识产权对象界定方法的回归
3.1 传统民事权利对象界定方法的启示
3.2 权利对象与权利客体不分的原因及其影响
4 知识产权对象与客体的重新界定
4.1 知识、信息是指代知识产权对象的现实选择
4.2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有价值、可再现、相区别的知识和信息
4.3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信息的利用所生之利益
本文编号:377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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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对象的学说概览
2 现有学说反映的主要问题
3 知识产权对象界定方法的回归
3.1 传统民事权利对象界定方法的启示
3.2 权利对象与权利客体不分的原因及其影响
4 知识产权对象与客体的重新界定
4.1 知识、信息是指代知识产权对象的现实选择
4.2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有价值、可再现、相区别的知识和信息
4.3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信息的利用所生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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