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资本化的知识产权界限
发布时间:2023-08-06 17:22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不外乎全部费用化、有条件资本化、全部资本化3种模式,其中有条件资本化为国民账户体系和多数国家会计准则所接受,但资本化的力度和条件有所不同。为了充分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提高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有必要将研究开发费强制性资本化为知识产权产品,以能否创造知识产权为其资本化条件,以该知识产权的申请日或完成日为其资本化的时间界限,并充分公开该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1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与知识产权产品
1.1 研究开发费及其资本化
1.2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为知识产权产品
2 不同会计准则下研究开发费资本化
2.1 国际会计准则下研究开发费资本化
2.2 美国会计准则下研究开发费资本化
2.3 日本会计准则下研究开发费资本化
2.4 我国会计准则下研究开发费资本化
3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以知识产权为限
3.1 研究开发费强制性资本化为知识产权产品
3.2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以能否创造知识产权为客观条件
3.3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以知识产权申请日或完成日为时间界限
3.4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充分公开
本文编号:3839734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1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与知识产权产品
1.1 研究开发费及其资本化
1.2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为知识产权产品
2 不同会计准则下研究开发费资本化
2.1 国际会计准则下研究开发费资本化
2.2 美国会计准则下研究开发费资本化
2.3 日本会计准则下研究开发费资本化
2.4 我国会计准则下研究开发费资本化
3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以知识产权为限
3.1 研究开发费强制性资本化为知识产权产品
3.2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以能否创造知识产权为客观条件
3.3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以知识产权申请日或完成日为时间界限
3.4 研究开发费资本化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充分公开
本文编号:383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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