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知识产权质押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发布时间:2024-03-04 03:24
<正>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第5项(《民法典》第440条第5项)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立权利质权,概称知识产权质权。所谓知识产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有关国家机关完成出质登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以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证审查要点
(一)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审查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合法性的规定。
2、专利权质权登记合法性的规定。
3、著作权质权登记合法性的规定。
二、公证告知要点
(一)告知登记公示的规定
(二)告知当事人设立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后果
本文编号:391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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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审查要点
(一)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审查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合法性的规定。
2、专利权质权登记合法性的规定。
3、著作权质权登记合法性的规定。
二、公证告知要点
(一)告知登记公示的规定
(二)告知当事人设立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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