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基于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的实践
发布时间:2024-12-26 03:47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引下,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逐步构建起交流、兼职、在编形式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开创性地探索建立了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通过实际运行检验,技术调查官制度应以聘任制公务员的专职形式为发展方向,并置于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内,在明确技术调查意见不予公开的前提下贯彻技术事实庭审查明的实质化原则,实现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的高质、高效解决。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
(一) 路径的选择
(二) 制度的构建
1. 选任制度
2. 管理制度
3. 考核制度
二、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行
(一) 参与诉讼的特征分析
1. 基本覆盖审理需求
2. 审理效率显著提升
3. 审理质量显著提升
4. 保护程度显著提升
(二) 参与诉讼凸显的优势分析
1. 较之于传统事实查明方式的优势
2. 较之于其他任职形式技术调查官的优势
三、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践反思
(一) 技术覆盖的广度、深度不够
(二) 参与诉讼活动的职责规范不足
(三) 技术调查意见的适用不明
(四) 职级管理及发展的路径不清
四、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
(一) 构建多元化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二) 将专职技术调查官纳入聘任制公务员序列
(三) 完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规范指引
(四) 明确技术调查意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结语
本文编号:402048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
(一) 路径的选择
(二) 制度的构建
1. 选任制度
2. 管理制度
3. 考核制度
二、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行
(一) 参与诉讼的特征分析
1. 基本覆盖审理需求
2. 审理效率显著提升
3. 审理质量显著提升
4. 保护程度显著提升
(二) 参与诉讼凸显的优势分析
1. 较之于传统事实查明方式的优势
2. 较之于其他任职形式技术调查官的优势
三、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践反思
(一) 技术覆盖的广度、深度不够
(二) 参与诉讼活动的职责规范不足
(三) 技术调查意见的适用不明
(四) 职级管理及发展的路径不清
四、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
(一) 构建多元化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二) 将专职技术调查官纳入聘任制公务员序列
(三) 完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规范指引
(四) 明确技术调查意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结语
本文编号:402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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