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1 17:31

  本文关键词:发现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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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在先进知识者的争取下,著作权、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逐渐得到了社会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然而,仍然有大批的知识工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为了激励这庞大的知识工作者群体致力于科学发展和研究,科学发现权制度应运而生。尽管距今已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当前学术界对发现权制度的属性、客体、主体、权利内容等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仍然争执不下,世界各国对科学发现权的立法实践也是寥寥无几,现有的国内外立法内容更是大多粗略,不能有效指导现实生活中发现权纠纷的解决。针对发现权制度的研究和立法现状,本文对发现权制度中争议较大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创新性的观点:第一,对于发现权的属性问题,本文在总结归纳当今学术界主要学说观点利弊的基础上,更加确定了发现权属于新型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践合理性,并进一步指出了发现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第二,对于发现权的主客体问题,尽管学术界对于此问题有不同观点,本文在对当前针对此问题的主要观点进行阐述、评判,加之对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总结基础上,确立了自然人是发现权的权利主体。在对科学发现和发现进行对比以及对当前立法实践中主流观点的总结上,更加明确了科学发现作为发现权客体的合理性。第三,为了在对发现权的实际判断中更加具有可行性,本文对科学发现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发现权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分析和归纳。第四,对于发现权的权利内容问题,尽管当前理论界普遍不承认发现权具有财产权内容,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发现权人的权益,本文对发现权的财产权采用了广义上的含义,并进一步论证了发现权包括获得报酬权的合理性,构建了完善的发现权权利体系。第五,对于发现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本文对发现权的强制许可和转让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阐述,在利益平衡理论的指导下,论述了发现权的合理使用、期限限制及不可垄断等法律限制。
【关键词】:发现权 科学发现 知识产权 利益平衡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13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stract6-10
  • 序言10-12
  • 一、发现权的属性界定12-17
  • (一) 发现权属性界定问题的不同学说12-15
  • 1. 发现权人身权论12-13
  • 2. 发现权知识产权论13
  • 3. 发现权兼具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属性论13-14
  • 4. 发现权属于科学领域的荣誉权论14-15
  • (二) 发现权应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15-17
  • 1. 发现行为的逻辑性为划归知识产权提供理论支撑15
  • 2. “劳动”和“自由价值”使物私有化理论支持发现权划归知识产权15-16
  • 3. 利益平衡的目标成为连接发现权与知识产权的价值纽带16
  • 4. 知识产权兼具私权权威和人权意义的本质符合发现权的发展要求16
  • 5. 国内外的立法实践为发现权划归知识产权范畴提供了现实支撑16-17
  • 二、发现权的主客体17-21
  • (一) 发现权的主体17-19
  • 1. 发现权的主体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17-18
  • 2. 司法实践验证了发现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18-19
  • 3. 发现权主体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19
  • (二) 发现权的客体19-21
  • 1. 发现权客体界定的不同观点19-20
  • 2. 发现权的客体应为科学发现20-21
  • 三、发现权的认定标准21-23
  • (一) 科学发现的判定标准存诸多争议21
  • 1. 国内外法律规定新颖性是主要认定标准21
  • 2. 新颖性标准无法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21
  • (二) 应该在与一般发现相区分的基础上明确科学发现判断标准21-23
  • 1. 科学发现具有新颖性22
  • 2. 科学发现具有客观性22
  • 3. 科学发现具有科研价值22-23
  • 4. 科学发现仅限于自然科学领域23
  • 四、发现权的权利内容制度构建23-26
  • (一) 发现权权利内容立法不足导致争议不断23-24
  • 1. 现有法律法规对发现权权利内容的规定过于简略23
  • 2. 理论界对发现权权利内容的认定莫衷一是23-24
  • (二) 发现权权利内容制度的构建24-26
  • 1. 发现权的人身权24-25
  • 2. 发现权的财产权25-26
  • 五、发现权的行使及法律限制26-30
  • (一) 发现权的行使26-28
  • 1. 发现权的强制许可制度26-27
  • 2. 发现权的转让制度27-28
  • (二) 发现权的法律限制28-30
  • 1. 合理使用制度28
  • 2. 有效期限限制28
  • 3. 发现权人对于科学发现不具有专有性和垄断性28-30
  • 结语30-31
  • 参考文献31-33
  • 致谢3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王竹;杨亦楠;;论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兼论将发现权作为科学领域荣誉权的理论构想[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02期

2 童全康;;发现权之法理解析[J];法制与社会;2012年34期

3 黄松平;朱亚宗;;科技发明权与屠呦呦青蒿素发现争端的化解[J];科技导报;2012年22期

4 袁真富;;发现权诸问题与新展望[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9年11期

5 唐嘉欣;;试论发现权的性质[J];管理观察;2009年14期

6 陈荣飞;;浅析发现权的客体[J];法制与社会;2009年13期

7 高映;;论科学发现权之知识产权属性的合理性[J];法学杂志;2009年02期

8 姚昆仑;;国外有关科技奖励理论的评述(下)[J];中国科技奖励;2006年09期

9 张虹;确认“兵马俑”发现权引发的若干思考[J];社科纵横;2005年04期

10 刘向妹,袁立志;俄罗斯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现状[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5年01期



本文编号:60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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