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发布时间:2017-08-22 16:14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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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几十年,图形用户界面所属的通讯电子技术领域可以说是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而该行业发展速度相对领先的国家近几年发生的比较热门的知识产权诉讼多集中在图形用户界面领域。相比之下我国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起步比较晚,但我国相关领域对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需求却日益增加。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条文都曾为我国所利用。然而在曾经的保护过程中出现过相关法律条文不能生动、具体的应用导致相关司法实践无法直接引用的问题,也出现过相关法条只适用于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中的部分构成要素而不能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全面的保护的问题。2014年5月1日,作为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细化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了一些内容,将“产品通电后的图案不授予专利权”和“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到的”两项规定予以了删除,这标志着我国默认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了我国《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保护内容。然而,由于我国对图形用户界面刚刚开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大门,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过程中还没有太多经验,笔者即以比较法研究的形式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地区在图形用户界面申请授权上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而提出进一步完善、明确《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建议。另外,我国尚未引入局部(部分)外观设计制度,这对于日后图形用户界面的确权、侵权判定都会造成困扰和麻烦。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提到了“建议将对产品局部做出的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但此制度的具体建立还需时日。对于我国该不该引入以及如何引入局部(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由于我国外观设计是在《专利法》中给予保护的,新增或修改关于外观设计的特色制度难免要等待《专利法》的统一修改,等候的时间冗长并且难以灵活操作,对此,笔者也试着提出将外观设计专门立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 外观设计 局部(部分)外观设计 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2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引言6-7
  • 一、图形用户界面概论7-14
  • (一)图形用户界面发展历程8
  • (二)图形用户界面基本概念8-9
  • (三)图形用户界面构成元素——WIMP模式简介9-11
  • (四)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原则及其特征11-14
  • 二、我国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状况及模式14-22
  • (一)给予图形用户界面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14-15
  • (二)我国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模式15-22
  • 三、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考察与比较22-31
  • (一)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情况概述22-23
  • (二)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考察23-28
  • (三)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分析、比较28-31
  • 四、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建议与展望31-39
  • (一)完善、明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31-32
  • (二)建立局部(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32-36
  • (三)单独立法保护外观设计36-39
  • 参考文献39-42
  • 致谢42-43

【引证文献】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管育鹰;;中日关于产品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A];专利法研究(2009)[C];2010年



本文编号:7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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