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制度的完善——从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的角度

发布时间:2017-09-13 05:03

  本文关键词:论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制度的完善——从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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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与地位等问题是构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法关于这些问题的规定存在着范围狭窄以及界定模糊等弊端,这对用立法形式保护商业秘密造成了障碍。在本文中,笔者从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的角度论述了应当拓展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并清晰地界定其地位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
【作者单位】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 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分类号】:D923.4
【正文快照】: 一、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制度概说1.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而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与商业秘密开发、利用与保护有关的法律关系当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按照所处的地位不同,商业秘密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权利主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江帆;商誉与商誉侵权的竞争法规制[J];比较法研究;2005年05期

2 郑纳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编辑之友;2005年03期

3 陈慰星;;奥运会口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06期

4 魏宏;关于国家立法权的内涵、性质和设置的探讨——兼论立法权与主权和治权的关系[J];长白学刊;2003年02期

5 卢中旺,齐s,

本文编号:84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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