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23 14:46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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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第一次在我国法律界出现,民法侵权责任法领域早已被引入,其效果也是值得肯定的。而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也只有现行《商标法》中对此作了规定,且规定的较为粗糙,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然而,根据知识产权自身无法克服的侵权容易维权极难的特点,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此领域中具有深刻的立法意义。此外,根据现行《商标法》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的粗略和司法适用中所遇的瓶颈,文章也对此略陈己见,以期能为有效适用此制度提供合理建议。文章首先从案例出发,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这三个领域各提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之所以选择这三个领域,是因为它们是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产业。由这三个案例引发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从而引入下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现状的介绍。现状主要是指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法》、《专利法》中还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介绍的同时也陈述了一系列的问题。文章认为只有现行《商标法》中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既是现状也是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究竟出于何种原因而没有被完全引入?文章认为反对的观点即是问题的一大表现。紧接着第三章就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有此现状与问题的深刻分析。原因主要是从反对观点存在的根源与知识产权难以克服的自身特点来剖析。最后,从立法建议与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两方面来总结,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为更好的适用这一制度所服务的。因此,文章认为提出很好的保障这一制度的司法适用也是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关键词】: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制度 立法建议 保障司法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4
【目录】:
  • 内容摘要2-3
  • Abstract3-7
  • 引言7-9
  • 第一章 由案例引发的思考9-15
  • 第一节 典型案例9-13
  • 一、广州世纪宝驰商标侵权案9-11
  • 二、新东方著作权侵权案11-12
  • 三、施耐德等专利侵权案12-13
  • 第二节 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13-15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现状及问题15-22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15-18
  • 一、现行《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16
  • 二、《著作权法》与《专利法》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16-18
  • 第二节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反对呼声高涨18-22
  •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准刑事处罚性质18-19
  • 二、惩罚性赔偿与刑罚、行政处罚存在竞合19-20
  • 三、权利人根据惩罚性赔偿获得的赔偿金属不当得利20-22
  • 第三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22-28
  • 第一节 反对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观念存在的根源22-25
  • 一、传统填平原则理论根深蒂固22-23
  • 二、现行《商标法》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23-25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自身特点的局限性25-28
  • 一、知识产权侵权容易取证难25-26
  • 二、权利人具体损失额难以计算26-28
  • 第四章 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28-36
  • 第一节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入法建议28-32
  • 一、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29-30
  • 二、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30-32
  • 第二节 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32-36
  • 一、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性质32
  • 二、严格限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32-34
  • 三、细化举证制度与法定赔偿制度34-36
  • 结语36-37
  • 参考文献37-40
  • 致谢40-41


本文编号:90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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