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研究
本文关键词: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研究
【摘要】: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一般都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品牌名称、徽标或标识向消费者传达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及商品或服务质量等信息。经营者所采用的这些品牌名称、徽标以及标识,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商标。而今天,商标领域出现了更新的甚至是革新的内容——声音商标。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声音商标的定义,声音商标既包括现存的或为商标注册特别创作的音乐性声音,也包括非音乐性声音,如动物叫声、由气象或地理特征产生的声音等。声音商标从商标法理来看具有可注册性,且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被写进商标法。例如,1978年澳大利亚通过修订《商标法》,明确将声音包括在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内;同期及此后欧盟和美国也通过立法,允许声音商标的注册;我国香港地区2003年修订的《商标条例》也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扩大到立体标志、姓名、声音和气味及其组合。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声音商标在内的非传统商标注册已成国际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不同途径,承认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也将声音商标的保护写进了相关条文中。在中国,虽然声音商标才刚被纳入商标法不久,但基于声音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流行趋势,中国境内的经营者将会有越来越多使用声音作为商标的活动。商标法的一个宗旨在于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声音商标作为商标法的一个保护对象,也不得违背商标法的宗旨,产生消费者混淆等情况。在中国,声音商标若要完成商标法所赋予的使命,必然要先取得注册。一个声音,只有符合了商标法的注册要件,才是可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和传统商标一样,声音商标的注册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声音之所以能被注册为商标而必须满足的显著性、非功能性等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声音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应该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或非书面材料。鉴于声音商标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的声音商标注册要件尚不清晰、操作性还不够,因此,对声音商标注册要件进行专门研究尤显重要。通过相关的资料搜索,笔者发现专门针对声音商标注册要件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是很多,于是,本文即意在通过对声音商标注册要件进行专门研究,弥补前人研究之不足,以为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由于声音商标不同于传统商标,其注册要件也应与传统商标有所不同,而现有法律对传统商标和声音商标并没有予以区别对待,导致声音商标的特殊性无法体现,且现有商标注册法定要件适用到声音商标上会显得过于笼统,因此如何对声音商标注册要件进行具体化成为本文研究的难点。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研究之必要性。本章首先对声音商标的概念及其与商标、传统商标、其他非传统商标的关系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对声音商标的特征进行归纳总结,以此论证应将声音商标与其他类型的商标进行区别对待,引出探讨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的必要性。再者,本章对现今我国有关声音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作了梳理,指出声音商标注册要件在立法上存在两方面的不足:声音商标注册实质要件不明确以及声音商标注册形式要件缺乏可操作性,从而以声音商标相关立法状况的角度论证对声音商标注册要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声音商标注册要件之比较研究。本章对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关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且分别从声音商标注册实质要件和声音商标注册形式要件两方面对这些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在声音商标注册实质要件方面,分别从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角度考察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并总结出每个国家在声音商标注册实质要件方面的特点。在声音商标注册形式要件方面,主要是从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提交何种材料出发,探讨美国的描述性表示制度、欧盟的图示表示制度和澳大利亚的混合表示制度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本章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归纳出这些国家有关规定的特点,从而为下文提出在我国完善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的建议铺下理论基础。第三章:声音商标注册要件之特殊问题分析。本章针对声音商标注册要件中的显著性、非功能性等方面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讨论,回答了“声音的长短是否影响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功能性声音在获得第二含义之后是否可作为商标注册”、“通用性的声音是否可被注册为声音商标”以及“广告语是否可作为商标注册”等问题。经过笔者的分析论证,声音的长短确实会影响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如果是时间过长的声音,很容易被消费者当做背景音乐来听,从而发挥不了作为商标应该具有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对于通用性声音,在承认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同时,应将其分为自然界声音和某一商业领域内为公众所熟知的声音,对于前者,应不禁止个人或企业在非相关领域内的使用,且在声音获得第二含义之后允许其注册,对于后者,即使通过长时间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也应为了避免某一个人或企业对该声音的垄断性使用而禁止其注册为商标;独特的功能性声音在获得第二含义之后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而非独特的功能性声音即便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了识别性,但也应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允许其注册为声音商标;广告语的使用方式能够让消费者认识到该广告语就是商标,也是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的。第四章: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注册要件之建议。本章结合上文对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的比较研究以及对相关特殊问题的讨论分析,对与声音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相关立法建议,为我国今后解决声音商标注册相关案件提供借鉴。本章建议包括三部分内容:细化声音商标注册实质要件、明确声音商标注册形式要件以及明确声音商标审查标准。首先,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在大原则上与传统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基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应对显著性、非功能性等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如将通用性声音和功能性声音写进《商标法》或《商标法实施条例》,并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通用性声音和功能性声音做出一定的界定。其次,声音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应在现有相关立法的基础中进行一定的补充,如规定无法用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声音也可以使用声谱描述的方式,明确声音样本的提交方式及声音样本的格式要求等。再者,商标审查人员在审查声音商标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所以建议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实质审查规程》中针对声音商标的审查做出特殊规定,另外,审查员可利用现代的高科技技术对声音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综上所述,本文先从声音商标的基本理论出发,提出声音商标在申请注册要件上应与其他商标有所不同,再从立法现状的角度指出我国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相关立法的缺陷及不足。接着,在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声音商标相关法律制度的针对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声音商标 注册要件 显著性 非功能性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3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1
- 导言11-16
- 一、问题的提出11-12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2
- 三、文献综述12-14
- 四、主要研究方法14-15
- 五、论文结构15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5-16
- 第一章 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研究之必要性16-25
- 第一节 声音商标基本理论16-21
- 一、声音商标与商标16-19
- 二、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19-20
- 三、声音商标与非传统商标20-21
- 第二节 我国声音商标立法现状及问题21-23
- 一、声音商标立法现状21-22
- 二、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立法之不足22-23
- 小结23-25
- 第二章 声音商标注册要件之比较研究25-33
- 第一节 声音商标注册实质性要件之比较研究25-29
- 一、显著性25-28
- 二、非功能性28-29
- 第二节 声音商标注册形式要件之比较研究29-32
- 小结32-33
- 第三章 声音商标注册之特殊问题分析33-39
- 第一节 声音长短是否影响商标显著性33-34
- 第二节 通用性声音是否可注册为商标34-36
- 第三节 功能性声音是否可获得第二含义36-37
- 第四节 广告语是否可注册为商标37-38
- 小结38-39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注册要件之建议39-44
- 第一节 细化声音商标注册实质要件39-41
- 第二节 明确声音商标注册形式要件41
- 第三节 明确声音商标注册审查标准41-43
- 小结43-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9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9-50
- 后记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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