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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监督机制框架及鞍钢集团公司实践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5 19:30
【摘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出现了监事会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问题,特别是“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巴林银行事件”等等,让人们看到了西方体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揭示了现代企业制度下出资人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性。同时,企业集团还存在多法人、多种联系纽带、多层次组织、多样化经营、多功能、多国化等六大基本特点,依靠“市场准则+组织准则”配备资源以降低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存在“道德风险”和内部“寻租”活动等特征。因此说,我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不仅要解决这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有中国国有企业特点的实际问题,而且还要解决共性的代理、多法人联合体即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协调关系问题,出资人的监督是客观要求,子公司实际需求来自母公司的“外力”监督。如何有效发挥现代企业制度的作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监督机制,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各种监督资源有效整合途径,发挥整体监督合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国有企业改制子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建立改制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出资人如何强化对参股子公司的监控,如何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一般规律要求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国有资本监督运营体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下党委会包括纪委会、职代会、工会“老三会”如何融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如何使融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老三会”继续发挥不可替的代作用和优势是值得认真研究和积极实践的问题。如何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完善有国有企业特色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国有企业传统的监督方式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结合,需要进行有益的尝试。 鞍钢集团作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健康发展,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管理和监督都有创建,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影响。本论文以这个生动的事例作样本,探索国有和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监督的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力图选择重要而又贴近我国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借鉴现代西方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和公司治理理论,总结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经验,提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有效监督的理论框架、制度框架和具体渠道、办法。特别是创建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三位一体”监督机制,对我国深化国有企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F426.3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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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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