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视角下新能源CDM项目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9 10:10
【摘要】:“低碳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面对的共同课题。它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通过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建立合理的能源结构,从而达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既是能源“低碳化”的理论基础,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体现,同时还是新能源发展的动力所在。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框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分别签订,提出“到2050年要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工业化之前水平的2倍以内”;《京都议定书》确立了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交易机制(ET)三种国际合作机制,其中CDM是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机制”,是实现低碳经济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CDM能够促使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同时将项目实现的核证减排量(CERs)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中的承诺,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合作共赢的一种机制。通过CDM,可以实现全球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的效果,促进各国低碳经济的实现。 我国CDM市场潜力巨大,从数量和对碳排放的贡献上看,新能源CDM项目占主导地位。当前,以“高碳”为主要特征的能源结构严重制约我国低碳经济的实现,而CDM的实施则有助于我国吸收额外的资金、促进技术转让,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所以,我们应充分利用好CDM等相关国际经济合作手段,大力发展新能源,调整能源结构,保证能源可持续发展。 从国内外研究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学者对新能源CDM项目的研究,大多数缺乏成体系的综合性分析,定量研究少而浅。另外从低碳经济视角出发,对新能源CDM项目的碳排放方法学原理、国际合作技术转让机理以及风险评估模型的构建及实证展开研究的也较少。 因此,综合上述分析,本文在调查研究、整理资料的基础上,以低碳经济理论、产业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市场外部性理论、比较优势理论等为依据,基于低碳经济视角,针对CDM运行机理及其对新能源发展影响展开分析: 首先,从碳交易概念和产生背景出发,分析了CDM、JI、ET等三大碳交易机制各自发展状况、理论特点;分析了我国参与碳交易的必要性:中国只有构建全球性的碳市场,才能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上掌握主动权,从而规避CDM项目的风险;分析了CDM内涵和特点和CDM的双赢性:它一方面可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获得“技术和资金”,另一方面它可协助发达国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最后分析了CDM范围、相关机构职责和项目开发流程,为后续开展CDM项目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其次,分析了CDM对能源可持续发展和对低碳经济发展作用。研究了制约我国能源发展的障碍:如“高碳”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效率低下、严重的能源环境与能源安全问题;探讨了我国新能源对改善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作用,CDM对新能源的发展有较强的相关性,CDM有利于新能源的技术转移和融资,是发展新能源、促进低碳经济实现的重要经济手段;最后提出有效推进我国新能源发展的建议。 再者,分析了我国新能源CDM项目发展现状和潜力。通过国内外CDM项目现状的对比分析,指出我国CDM项目的数量和对碳排放的贡献在国际上都处主导地位。接着以水电、风电以及生物质发电的CDM项目为代表,分析了我国新能源CDM项目的市场现状、减排贡献及发展潜力;本节最后运用SWOT分析法,深入研究了新能源CDM项目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指出我国开发新能源CDM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最后,基于上述分析,着重分析了以下三个新能源CDM项目在国际合作开发中的关键问题: 1、国际合作开发中新能源CDM项目的碳排放核证方法原理及应用研究 针对CDM方法学和额外性判定问题,分析了碳排放基准线选择、额外性判定和考量、方法学的确定等,着重分析了新能源常用的方法学类型。最后以山西某水电CDM项目为例,运用统一基准线方法学对该项目的碳减排量进行了定量计算,为新能源CDM项目的方法学选择和核证过程提供参考。 2、对新能源领域CDM项目的国际技术转让机理及实证研究 首先,分析了技术转让内涵、国际技术转让和CDM项目国际技术转让问题;接着,从CDM项目技术转让类型、模式、流程三个角度详细介绍了CDM技术转让的机理;最后,着重研究了促进国际新能源CDM项目技术转让的模型——博弈谈判模型和讨价还价模型,并以吉林某生物质发电CDM项目和内蒙某风电CDM项目为例,论证了技术转让博弈模型在CDM国际合作技术转让谈判的作用,以及技术转让讨价还价模型在CDM国际合作技术转让中的适用性。 3、对新能源CDM项目的风险预测与评价模型构建的研究并实证分析 依据CDM项目开发流程中不同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将CDM项目的风险总结归纳为注册风险、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等七种风险,在此基础上,利用蒙特卡洛模型和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建立了新能源CDM项目风险预测和评价模型;并以某成功注册的小水电CDM项目为例,对新能源CDM项目的风险进行实例分析;最后针对新能源领域CDM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上模型构建和实证分析为规避新能源CDM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提供了科学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发展新能源具有很大必要性,而CDM对促进我国新能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2)新能源CDM项目具有节能减排效益,但也存在开发问题。(3)从基准线方法学角度分析了新能源的常用的碳减排方法原理并加以实证。(4)新能源CDM项目可促进技术转让,尤其是促进先进的环境友好型技术的转让。(5)新能源CDM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风险,但可进行跟踪评价。 上述研究成果解决了我国新能源CDM项目在国际合作开发中的主要问题,可借鉴到整个CDM系统中,使得对新能源CDM项目开发的研究更系统化,更具可操作性、可行性和实践性。本文创新点在于: (1)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从低碳经济视角对新能源发展、国际CDM项目合作运作机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系统研究,构建了研究的整体框架和路线。 (2)以CDM对新能源发展的促进作用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CDM对新能源发展的促进作用、影响机理和风险评价方法。 (3)深入探讨了基于国际通行规则和统一基准线方法学ACM0002定量分析新能源CDM项目对减排贡献的数理模型,并成功地将该模型应用于陕西某水电项目减排量的测算。 (4)构建了新能源CDM国际技术转让项目的博弈模型和讨价还价模型,并以吉林某生物质发电CDM项目和内蒙某风电CDM项目为例进行实证分析,。 (5)构建了新能源CDM项目风险分析和预测的蒙特卡洛模型,并以四川某水电站CDM项目为例对新能源CDM项目的风险进行实例分析,为规避CDM项目的开发风险提供了科学依据。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F416.2;F205
【图文】:
.2 CDM 涉猎范围和类型1、CDM 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 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N2O(氧化亚氮)、CH、SF6(六氟化硫)、PFCs(全氟化碳)、HFCs(氢氟碳化物)。排放 1 吨 N2O氮)相当于 310 吨 CO2,其中排放一吨 CH4 相当于排放 21 吨 CO2、排放一吨 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 140-11700 吨 CO2。2、CDM 主要支持和分布的领域(1)CDM 支持的业务领域在气候变化领域上,CDM 支持的业务领域与 GEF(全球环境基金)支持的业本相同。所不同的是:GEF 是政府主导的项目,通常是多边机制,着重能力DM 通常是有投资主体的实际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双边机制,重点是实施可观气体减排,企业 CDM 项目实施的主体,尽管项目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2)分布领域
图 3.3 CDM 项目参与方流程图2、东道国政府:CDM 项目开发所在国,项目须政府的认可和批准,职责如下:设立/确定本国的 CDM 国家主管机构;对在本国实施的 CDM 项目进行审批;出具书面的批准证明,包括确认该 CDM 项目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对参与 CDM 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3、发达国家政府(附件 1 所属国)确定/设立本国的 CDM 国家主管机构;对在本国实施的 CDM 项目进行审批;出具本国政府自愿参与 CDM 项目的证明;对参与 CDM 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4、指定经营实体(DOE)DOE 是对 CDM 项目实施进行核查和监督的最关键机构,它通过 EB 对缔约方大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本文编号:2733743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F416.2;F205
【图文】:
.2 CDM 涉猎范围和类型1、CDM 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 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N2O(氧化亚氮)、CH、SF6(六氟化硫)、PFCs(全氟化碳)、HFCs(氢氟碳化物)。排放 1 吨 N2O氮)相当于 310 吨 CO2,其中排放一吨 CH4 相当于排放 21 吨 CO2、排放一吨 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 140-11700 吨 CO2。2、CDM 主要支持和分布的领域(1)CDM 支持的业务领域在气候变化领域上,CDM 支持的业务领域与 GEF(全球环境基金)支持的业本相同。所不同的是:GEF 是政府主导的项目,通常是多边机制,着重能力DM 通常是有投资主体的实际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双边机制,重点是实施可观气体减排,企业 CDM 项目实施的主体,尽管项目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2)分布领域
图 3.3 CDM 项目参与方流程图2、东道国政府:CDM 项目开发所在国,项目须政府的认可和批准,职责如下:设立/确定本国的 CDM 国家主管机构;对在本国实施的 CDM 项目进行审批;出具书面的批准证明,包括确认该 CDM 项目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对参与 CDM 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3、发达国家政府(附件 1 所属国)确定/设立本国的 CDM 国家主管机构;对在本国实施的 CDM 项目进行审批;出具本国政府自愿参与 CDM 项目的证明;对参与 CDM 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4、指定经营实体(DOE)DOE 是对 CDM 项目实施进行核查和监督的最关键机构,它通过 EB 对缔约方大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蔡绿;欧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及其影响分析[D];吉林大学;2012年
2 赵洪亮;经济视角下的全球碳博弈与中国策略探析[D];吉林大学;2012年
3 纪烨;经济视角下的中国与欧盟气候合作分析[D];吉林大学;2012年
4 段亚敏;基于灰色关联分析法的河北省产业结构与能源消费关系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2年
5 王敏;后京都时代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探讨[D];广西大学;2012年
6 宣兆卫;基于低碳技术创新的高校、企业、政府合作机制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3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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